道德困境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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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道德困境的法律规制教学单位____法学院______姓名________耿相_______学号__201080910032___年级____10级_______专业______法学________指导教师___田钒平职称___年月日 道德困境的法律规制摘要:助人为乐、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可如今各地发生的老人跌倒不愿扶、不敢扶的现象,引发社会对“该不该扶跌倒老人”的热议与困惑。社会快速发展时期,道德水平出现下滑迹象,危及道德基本准则,急需法律担当起保护道德体系健康发展的使命。法律规制道德的思想有其深远的理论渊源,尽管争议不断,仍有着深刻的内在根据和必要性,尤其是在道德出现危机的时期。由于强权不得过分介入道德领域,法律规制的对象宜限定为重大道德事件。依据特定时期重大道德事件频发的社会根源以及道德的层次性特征,法律规制应选择不同的进路:义务道德层面,采用软法、民事、行政规制手段;愿望道德层面,构建对稀缺道德资源的保护、奖励机制关键字:助人为乐道德困境法律规制价值取向对策一、我国现代社会出现的道德困境及其原因1、现代社会道德困境现状我国拥有五千多年的历史文明,自古以来助人为乐就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新中国成立以来助人为乐更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人们感到助人为乐现象在各个社会活动领域的减少,慨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特别是自2006年“彭宇案”发生后,社会上对于“扶不扶摔倒老人”、“要不要助人为乐”等问题引发热烈争议。另一方面,助人为乐等社会主导价值观仍然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这一对比说明助人为乐精神在现代社会里陷入了困境,需要从理论上分析其原因并探索可行的出路。现代中国人生活在新旧道德的历史擅变期,承受着新旧道德冲突,一面被新生活所诱惑,一面又被旧心态所禁忌,陷入了无法回避的困境。这种困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道德评价失范 道德评价即道德主体对自身行为合理性、正义性、崇高性的理解,是人们对高尚的道德行为、优秀的道德品质、崇高的道德理想因产生“敬意”而作出肯定,对卑下的行为、庸俗的品质、低级的趣味因产生“耻感”而作出否定。人们能根据内心的伦理心境毫不费力地作出为多数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而在道德转型的过渡时期,这些是非分明的标准却变得含混不清。人们受到双重标准或多元标准的影响,似乎无论哪一种标准都有一定的“合法性”,而任何一种标准的背后,又都可找到反向标准,它同样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这种情境,使得当今道德评价变得模棱两可,常常陷入自相矛盾的窘境。(二)价值取向紊乱在双重或多元标准的社会评价系统中,任何一种活动,一种行为,,都会因价值标准不同而得到不同评价。而评价失范必然导致道德选择迷惘和价值取向紊乱。任何一种选择,似乎都可以获得一种价值观的文化支援,受到一种价值标准的肯定和赞扬,而同时又会受到另一种价值标准的否定和批评。这种道德选择的矛盾冲突,今天渗透到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人们常常感到它的存在。选择失衡,使人们普遍对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丧失信心和诚心,职业道德失去了昔日的稳定性。角色意识以及由角色期待而产生的自我约束力非常脆弱。价值取向紊乱严重干扰着人们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质量,使各种社会工作低效率。(三)非道德主义泛滥非道德主义是指一种反对任何道德约束,主张放任自流,用虚无主义来对待社会提倡的道德理想和行为规范的价值取向,其实质是极端个人主义和颓废主义的结合体。在现代化变迁中,中国人的伦理精神也正在发生历史性擅变。人们的传统道德约束相对松弛,许多过去被奉为美德的东西如“言必信,行必果”、“吾日三省”、“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已成为人们讽刺的对象。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异,社会越轨和失范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表现在道德生活的许多方面。给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带来严重危害。 (四)道德教育扭曲变形道德品质是后天培养的结果,而不是人的先验本质。要使人养成高尚优美的道德人格,离不开有效的与社会理想相一致的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是根据社会需要和人类文明的历史走向对社会成员进行关于道德观念、道德规范、道德理想等方面的教育,以培养和形成人们高尚的道德品质,影响人们的道德活动。在道德价值整合度极高的传统社会中,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以及个人自我教育,在道德理想目标上是高度一致的。这保证了传统社会道德教育的成功。而在今天,我们的道德教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的道德教育往往停留在小德育的范围内,即只对学生和被教育者进行教育,使得道德教育不能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普通性教育。2、我国道德困境的原因现代中国人所面临的道德困境,严重妨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有关部门也力图重建道德规范,但在社会机制的演变中终显得力不从心,以至于出现道德危机,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极其复杂而深刻的。但纵观全局,这些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大方面:其一,来自于中国社会转型期特点;其二,来自于我国初步建立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效应;其三,来自于文化领域的变迁;其四,来自于社会道德主体自身的原因。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外延,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除了法律,道德也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道德是人类的财富,是文化的精华,是伟大人类繁衍与生生不息的凭仗。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道德的内容和评价标准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道德可以概括为:道德是指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所维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绝不是抽象的善恶观念。(二)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法律和道德是支撑社会有序运作、发展的两大动力系统,是国家和人民不可缺少的共同体.法律与道德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它们之间既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同时又有一定的区别。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来看,二者是不能混淆的,也是不能互相代替的。法律和道德的相互作用及其各自发挥作用的特点决定了在调控社会生活的力量上,既不能以法律代替道德,完全抹杀道德的作用,也不能一味夸大道德的功能,而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是缺一不可的。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正确理解德法并举治国方针的关键。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因其有不同的规范作用和表现形式,所以在维护、协调和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把法律的“硬调节”和道德的“软调节” 结合起来,从而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法律和道德是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来发挥各自的调节功能和作用的,并非是以此可以代彼的关系。实际上,法制建设的自身提高需要道德建设的维护和推动,道德规范也需要法律规范的维护和推动。所以我们应该既抓法制建设又不放松道德建设,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完善,从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具有共同的任务和使命,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彼此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促益。1.法律对道德的作用(1)国家通过法律弘扬道德原则。在现代社会,许多法律规定本身就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把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国家由此可以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实行直接的监督。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在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亲属法领域,各国一般都要考虑法律和道德的契合点。总之,道德和法律必须相互协调,共同发展。(2)法律通过奖励性的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于那些为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法律也会予以各种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例如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的人士、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中作出创造性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等优秀人物依法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这会在人民群众中形成一种导向,积极引导人们爱劳动、爱科学、爱集体、爱人民,从而改善社会风气,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心理条件和舆论环境。( 3)法律是批判旧道德、传播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社会、改造人的强大力量。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是具体的,在法律与社会主流道德相辅相成的同时,法律与社会非主流道德之间是一种相斥的关系。由于法律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普遍性等特点,全社会成员都能够通过法律清楚地知道国家提倡什么,反对和禁止什么,从而受到道德教育。法律能使少数不自觉接受社会主流道德的人在国家的监督下逐渐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以及手法的习惯。(4)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此时,要求一切人在一切问题的是非善恶评价上达成一致是不可能的,在社会转型期间尤其如此。然而,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也是一个观念的共同体,如果没有一套占主导地位的基本信念和价值标准来维系人际关系和社会合作,社会秩序就难以形成。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过程,也就是对各种行为作出权威性评价的过程,国家作为社会共同利益的代表,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都直观地表现出来。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是一致或接近的。因而,法律的实施能够对公共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重要作用,以这种公共道德为共同基础,法律也允许每个人可以在合法范围内选择和保留自己的特殊评价标准。由此,在价值观念领域就会形成多元中的统一和统一基础上的多元,这样一来,社会秩序的存在就有了基本的观念条件。2.道德对法律的作用(1)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法律的创制必须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只有如此,法律才会具有正义的基础,才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才会有强大的力量。如果法律在规定保护什么、禁止什么的时候脱离了道德的指导,则法律就失去了它应当具有的合理性,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并会因此而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另外,道德对法律创制的指导作用也表现在法律的修改与废止活动过程中。当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道德基础时,社会道德评价和舆论就会向立法机关发出校正信号,推动法制走向更合理、更完善的状态。(2)道德是法律的价值标准。在现代社会,道德是衡量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是引导人们进行法律改革的指针。法律与道德是同一社会价值的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维护同一社会价值的两种不同的手段。道德的价值准则被人们接受和内化,引导人们自觉地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选择。 (3)道德对法律的空缺部分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绝无遗漏地对一切问题都做出详尽的规定,这意味着当有些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出现时,法律可能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有时甚至没有任何成文的规定可供遵循。这种情况在法制不甚完备并正处于改革时期的中国当代社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社会主义道德在这一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它可以按自己独特的机理和方式对上述行为加以制约、评价和引导,通过良好的道德秩序来弥补法律的空缺。(4)道德是法律正常运行的社会基础。不同的法律的运作,来源于不同的社会道德信念的支持。法律以道德为社会基础。当一个社会总体上的道德水平较高时,法律的实施就会比较顺利。中国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更需要有良好的道德环境。总之,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两个紧密相连的部分。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有助于培养社会主义道德;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因此,它们都是必不可少、不可偏废的。虽然它们彼此有区别但我们必须有意识地发挥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作用,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高度,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相互配合、协调发展。三、解决我国道德困境的对策及出路“法律对重大道德事件的规制并非法律对道德的取代,在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的社会里,我们无法设想任一社会规范的单独作用,它们只能在社会综合规范的体系里彼此支持,协调作用,况且法律的强制是有限度的。”富勒将道德区分为义务道德和愿望道德,前者是指基本道德,是维系社会运转的基本要求。法律的强制局限于这部分,采用软法、民法、行政法,慎用刑事手段,辅之以保护、奖励手段;后者指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行为,法律强制的触角不可伸至这里,应以鼓励、奖励的行政、民事手段,保护稀缺道德资源,引导社会价值取向。1、制定统一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道德行为法律救济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从宪法、国务院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决定、再到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并且已经初步构建起了对待道德行为的法律层面上的保障体系框架,但这些保护手段存在的片面性,而且他们之间的关联性也存在着突出问题,并没有一个最权威的、最精准的定位,也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宏观上的控制,这是非常不利于最大程度保护有道德行为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公众在呼唤能全国性的、具体性的立法。让我们缔造一个更为和谐也更为人性化的社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中,是通过判例、或者是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或者是通过专门法律的形式规定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的。此外是对见死不救者的惩罚立法。这种立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模式,这可能源于宗教入法和中世纪传统的残留,他们主要以刑法规定的形式来激励好撒马利亚人的义务。二十世纪之前,主要是俄国、芬兰、德国、意大利、荷兰、法国等先驱国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①二十世纪以后,采用这种积极的好撒马利亚人行为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逐渐增多,其中还出现了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它们的出现使刑法的道德化增添了社会主义道德色彩,这是一种强调利他主义的团体主义道德。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是将道德法律化付诸于实践的一种显著表现。2、在法律中设置合理的激励机制通过对大量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案例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见义勇为者之中绝大多数都是身处社会中下层的普通民众,这不能说上层民众道德观念淡薄,而是因为他们日常生活中接触需要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情况相对较少。生活在社会中下层的民众占有的财富较少,社会威望也相对较低,所以他们的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更为严重。这些民众本身就需要政府给予更多帮助的,当他们在危难时期做出义举之后,个人安危将会到更大的、潜在的威胁。所以即便是他们在完成义举之后能够保全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政府相应给予奖励和必要保护也是应该的。如果政府对这些人不多加关注,那么这些生活本就艰难的公民还要遭受肉体和精神的折磨,这对他们来说无疑就是雪上加霜。沿街乞讨、甚至是自杀等等成了他们面对残酷生活作出的无奈选择。更让他们对生活、对国家、对社会失去了信任。甚至让更多的人对见义勇为失去信心。见义勇为者反倒“落难” ,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又确是现实存在的。这是一种社会普遍问题,想要彻底改变现状,还需从立法的角度寻找答案,设置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励人们去见义勇为成了目前较为有效的解决办法。从法律体系上来说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应该属于社会保障法类,关于社会保障法的作用主要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这一关系中,既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的相对关系,又体现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相对关系,其中主要是针对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即包含一种给付关系。给付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存在与特殊环境下的特殊合约关系,这种给付关系,不是行政权利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平等主体相互间基于合约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这种约定关系又是单方面由国家依据行政权利做出的一种授益约定。如果国家保障机构由于自身对这种收益约定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当而造成受保障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所以,“见义勇为总是表现为舍己为公、舍己救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责任理应由国家、社会承担”。政府应该在见义勇为事件中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并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奖励见义勇为的公民并不是国家对公民的恩赐,而是公民应行使的权利。合理的激励机制不仅包含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包含追究责任制度。因此,我们在保障好见义勇为者应享有的权益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不履行保障义务的责任人的追究。3、道德立法是解决道德困境的一个有效途径社会现实生活告诉我们,仅靠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维持道德秩序,要求人们履行通行的道德规范,有时显得软弱无力。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没有法的强制仅靠道德的自律往往不能遏制愈演愈烈的道德堕落。中国古代有一句警言“乱世用重典” 。法律虽不能直接干预人的意识活动,但通过为人们提供明确、普遍、稳定的行为模式,并借助强制力和权威性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进行调整。把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内容融于制定的法律、法规之中,并严格执行这些法规,从而使道德规范有严密而完整的法律保障。两者相辅相成,效果才显著。事实上,目前社会上的大量不道德问题,首先必然是一个法律问题,如卖假药坑害人命,应由法律来解决。没有法的保障,就不能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更谈不上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德治”与“法治”是一个相辅相成的体系。就道德建设而言,法律对道德进步的支持和保障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通过道德立法,确认道德要求。即国家的立法部门将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为社会所必须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法律。道德立法有利于道德内容的具体、明确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人们对道德的普遍遵循,有力地保证了道德的贯彻执行。第二,通过法律事实,维护道德风尚,培育道德意识。一个良好的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实现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进行道德教化的过程。法律通过对合法行为的鼓励和对违德行为的法律制裁,鼓励人们的道德追求,把良好的道德意识灌输给人。所以法律实施的过程也就是广大社会成员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由此可见,针对中国目前道德上的无序状态,通过道德立法加强他律,使道德制度化、法律化应该成为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结语一个社会如何泯灭了人的本性,那么它的存在会延缓人类走向文明的进程。道德沦丧事件在社会生活中频频发生,仅仅依赖道德的约束对于目前所起的作用来讲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调控社会这一现象,将良好道德行为法律化是非常必要的手段。只有讲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甚至刑法义务,才能有效遏制“见危不救”的发生,才能有效控制“见危不救”现象的社会危害性的蔓延。我们不仅要借鉴国外的做法,还要依照我国国情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法律化。在人们内在方面,我们要普法宣传,注重道德素质的提高;在外在方面,我们不仅要从犯罪化角度来规制这一现象,还要从其他法律上规制;不仅要惩罚“见危不救”行为饿,还要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做到惩罚与奖励的结合。这样两者的统一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更好地提升了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现实中,司法操作上是困难的,这就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且有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运作,才能保证道德法律化的实施上有良好的一套操作模式。 参考文献:[1]吴真文著: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1[2]叶慧娟:《见危不助犯罪化的边缘性审视》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3]李振纲:《现代中国人面临的道德困境及其补救》,中国人民大学,1997[4]温日锦:我国道德建设的困惑与对策探究[J].学术论坛,2008,(7)[5]鞠阳:基于制度视角的转型中国道德困境分析[D].中共中央党校2013[6]于璐: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回溯及路径探析[D].山东大学2010[7]孙民: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转型[D].华侨大学2006[8]王媚: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道德建设[D].大连海事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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