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税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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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税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和根据一、税收的概念  (一)税收的形式特征  1.“税收三性”(领会)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表现三个方面:征税主体必须依法行使税权纳税主体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必须履行纳税义务。违反税收相关法律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领会)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关键特征),这一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国家是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它可以将税收区

2、别于其他财政收入。  (领会)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比如说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征收比例是固定的。但是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非永远固定不变。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适当调整课税对象或税率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比如说征收对象中工资、薪金收入的起征点,就在不断的调整,这个同学们应该有所了解,从最初的800元到1600元到现在的2000元,也就是说只有在工资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才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的形式特征

3、只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外在体现。深刻认识税收的概念,应进一步分析和考察税收更深层次的本质特征。  (二)税收的本质特征(领会)税收的根本性质,即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税收实际上就是一种分配关系,是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其他分配形式,如利润、地租、利息————以财产所有权等为基础工资薪金————以劳动权为基础  (三)税收的社会属性(领会)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国家中的税收分别具有其个性,这就是税收所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属性。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

4、。当然,税收在不同社会形态下是具有其共性,但是,税收是受所有制、国家性质和法律制约的,而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因而税收的性质也不同。例如,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所体现的分配关系,国家代表的是全国各族人民整体利益,那么国家同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这一前提下的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分配关系。  (四)税收的概念(识记)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税收的概念。  (税收的目的)   (政治前提)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 (法律依据) (征税主体)

5、 (纳税主体)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既然是法律规定的事项一定具有固定性) (强制性)     (无偿性) 施的强制、非罚(区别于罚款、罚金等罚没行为)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体现税收的社会属性:它是一种强制性经济行为、受国家强制力驱使、基于一定社会制度和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第一,指明了税收的目的。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财政职能指财政活动所具有的客观功能,体现为四个方面: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与监督管理职能。现代国家的各项职能,包括公共财政职能等的实现一刻都

6、离不开赋税的支持。第二指明了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法律。马克思曾高度概括了国家所拥有的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即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为从税收本身的运行轨迹看,税收的取得和使用与财产的所有权状况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税权的行使要基于法律的规定  第三,指明了税收主体。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一般为国家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这说明征税是国家独有的专属权,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行使。纳税主体是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的概

7、念是税法上的专有概念,各国法律对居民都有明确的界定。所谓居民,从税收的角度而言,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中,按照该国税法的规定,由于住所、居所、居住期、管理机构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凡不符合一国居民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为非居民。非居民作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对其境内所得征税。在税法上使用居民的概念比使用人民、国民、公民等概念更为科学,因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有承担纳税义务的可能。  第四,指出了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形式上的“三属性”。定义中“基于……法律规定”意味着税收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规范

8、性),“不直接偿还”或“无偿”表明课税对每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是财富无偿转移给国家。  第五,使用“非罚”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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