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增强人大司法监督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互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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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监督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互补作用如何增强人大司法监督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互补作用  当前现实生活中,执法不严、审判不公、审判人员违法犯罪现象时常出现,司法腐败几成社会公害,作为社会主义守护者的司法机关正在失去其良好形象,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法律的权威受到怀疑。前几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调查报告》显示,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民事经济案件只有五成审判正确,而有一成以上的审判是错误的,其余四成左右只是基本正确。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应该说是综合的,是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综合整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实际的外在监督不

3、力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因此,社会上纠正司法不公,严惩司法腐败的呼声很高,人民群众也普遍呼吁人大和检察机关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多年来,人大和检察机关虽在实践中不断地试图探索有效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方式、方法,但是始终难以奏效。在我们看来,人大司法监督权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内在缺陷是致命的症结。本文正是试图在探讨这二种权力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怎样使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形成合力,使这两种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实现真正强化审判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  一、人大司法监督权的运作方式、优势和

4、缺陷  根据《宪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主要是指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而法律监督又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立法监督,一是司法监督。所谓人大的司法监督即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以及对司法人员是否依法办案,特别是对他们严重违法造成冤假错案进行监督,以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和行为合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这种司法监督权的根本基础就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的载体,而人民又是一切权力的最终承担者。正如我国

5、《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一般认为,我国目前实践的人大司法监督的行使表现形式有五种:一是权限监督,即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为模式;二是人事监督,即通过选举、决定、任免审判机关和检

6、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考核其任职资格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三是工作监督,即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监督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四是财政经济监督,即通过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决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经费供给并监督其使用;五是质询监督,即通过具体问题或个别案件的质询(或询问),监督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  人大司法监督权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根据我国宪政的实践,当前我国人大司法监督权的行使特点和运作方式表现如下:  1、人大司法监督权是一种程式性、象征性的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为听取和审议人民

7、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或不定期的专项工作汇报。这种程式上的监督往往因为有些《工作报告》通过文字上的表述掩盖了问题的实质而使得监督无法到位。实践中,作为人大通过人事任免的方式而对司法机关进行的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一般情况下,只要地方党委决定任用某某为检察长、副检察长、院长、副院长等而由有关机构提交人大或其常委会给予选举或任命时,人大均须任命。这种本来通过行使人事任免的权力能有效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显得很“虚”,因此,人大的司法监督力度自然微弱。  2、人大的司法监督权是一种宏观性的监督。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人大的这种司法

8、监督权只是一种整体上抽象的宏观上的监督,仅是对本区域带有全局性影响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这是因为人大同时是立法机关,如果赋予人大具体的针对具体问题而享有的那种监督权,就会造成立法机关同时享有司法权的局面,这是有悖于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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