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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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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 摘要:安乐死,是我国一项需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安乐死制度已在我国提上了日程。随着安乐死制度在法理上的日趋成熟,我国建立安乐死制度,已经不可逆转。 关键词:安乐死;权力赋予;生命权 前言 近段时间以来,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法学界亦分成两派,分别就各自支持的观点,提出不同的论据。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安乐死的定义、合理性,以及安乐死的实施条件等。本文,笔者将就安乐死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及看法。 一.安乐死的含义及特征 就安乐死的定义,目前学界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
2、学卷》对安乐死下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这边成都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1] 就上述定义而言,不难看出安乐死具有以下特征: 1.安乐死的对象是临近死亡、身患绝症、忍受巨大痛苦且治愈无望的人。对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具有严格的限制。 首先必须是身患绝症的病人或者身体严重残疾,极具当时的医疗技术治愈无望。由于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对这些条件的判定条件不同。因此,判断病人是否患有”绝症“的相对空间范围不应过大或过小,应但根据具体的医疗条件及技术,做出相适应的判定。 2.安乐死的目的
3、是为了结束病人的痛苦和疼痛,使其以安详的状态结束生命。并非任何一个身患绝症的病人都可以要求安乐死。其目的之一便是为了结束患者”难以忍受的的痛苦或疼痛。 3.安乐死行为应得到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不得违背本人的真实意思。这是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时必须的一个条件。这里指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下,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在这里,排出那些不具有或部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他们无法完全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思。对于其真是愿望,我们无法把握。而生命是最珍贵的,任何人无权代他人做出放弃生命的决定。这是对生命的尊重。 二.安乐死之争议 我们应该看到,安乐死问题需要
4、人们慎重对待,但其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关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围绕是否将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进行的。 1.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 有一种观点是“权力赋予”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权利。他们主张,法律应当赋予个体死亡的权利。因此,当一个人身患绝症,忍受巨大痛苦的时候,有权利要求安乐死。 法学及医学界普遍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一个理由莫过于与“资源有限说”。他们认为,资源是有限的,不应当将有限的资源,白白的浪费在无法治愈、且注定要忍受巨大痛苦而离世的病人身上。应当将这一部分资源用在其他更需要的人身上。 2.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 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西方宗教
5、界公认的“生命神圣说”。这种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任何人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生命来自于神的赐予,也只能由神收回,而不能擅自放弃。 伦理风俗也是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一个重要阵地。“违反伦理说”在中国大为盛行。在中国,传统伦理认为,晚辈对于身患疾病的长辈,应当悉心照料陪至其终老以表其孝心。否则,将会背上不孝的罪名。 三、笔者观点 法治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要实现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而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法律的制定与事实都必须要以“人”为核心,即以人为本。乐死,说到底,是对自己生命的处分,应该是生命权的一部分。而且,此种处分,也是在极其痛苦的情况
6、下做出的,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做出的,是为了减少人所不能承受之痛做出的。与其看着自己的亲人忍受巨大痛苦而离世,还不如及早结束其生命,使其摆脱痛苦。这也是对生命的另外一种尊重。 死亡权是个体对自己生命的处分,虽然可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到社会和他人的权利,但从根本上来说,死亡权属于个人的私权。现代法律,应着重于私权的保护而非限制。在个体病入膏肓、痛苦不堪时,亲人竭尽全力仍不足以挽救其生命时,法律强行要求法律不惜一切代价、违背病人乃至病人亲属的意愿,在病人身上回到弄钱、插满各种管子,目的是让病人多活几天甚至几分钟,那么无论再何人看来,这些法律都不能说是良法或者善法。 另外
7、,死亡权体现了法律对个体人格尊严的尊重。为了保护个人的选择自由和个人尊严,个体有追求死亡的权利,只要这种死亡的权利的行使不违背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社会和任何他人有尊重个体这种自由的义务。 从上述看,安乐死合法化从物质上讲能够将优先的医疗资源用于真正需要的病人身上,从精神层次上讲,汽油死亡全为其提供了坚实的全力基础,同时也体现了对个人生命价值的尊重。 四、我国安乐死制度之构建 安乐死在我国随已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然其具体措施,在我国进度甚慢。目前,法律仍然没有承认其合法性,知识不把之作为一般的刑事案件处理,司法实践中从宽审理。 首先,法理学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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