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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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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反对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学依据浅析反对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学依据安乐死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所谓安乐死,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指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方法。我国的第一期安乐死事件发生于1986年陕西汉中,最终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于1992年被无罪释放。值得注意的是,从1994年开始,几乎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要求实现安乐死合法化。但是我认为,目前中国在长时间要想实现安乐死合法化,是不合理也不实际的。我国客观存在的思想道德和历史传统,现代的物质经济条件的缺失,我国法制水平的
2、不发达,构成了安乐死不能在中国合法化的三大原因。 一、就目前看来,安乐死制度和中国传统的思想道德有着天生的悖逆 我们知道,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与当地的社会道德保持某种程度的和谐与一致。甚至说,法律制度应该服从于社会集体道德,本文由.L.收集整理如果违背,就失去了良法之治的内在含义。在西方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往往是伦理学优先,而我国又正是一个非常重视历史传统和思想道德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往往被安乐死的赞成者忽略)因此,我们在判断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时候,其最终的评判标准在于安乐死行为是否侵犯了社会集体意识。孝道,人命关天,
3、好死不如赖着活这些传统的价值沉淀已经深入到大部分中国人的心里。有人多次在法学院组织学生辩论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所有赞成安乐死的只要被反问:你是否会对你的父母实行安乐死的时候,赞成者就会哑口无言或者环顾左右而言他。这说明即使在思想最先进的年轻人,面对社会集体意识的压力的时候,仍然会选择回避安乐死,这种回避,可以看做是社会集体意识向安乐死投出的反对票。 二、我国目前的物质经济条件制约了安乐死不能在我国实现合法化 直到现在,美国医学会仍然反对积极安乐死。而世界上真正承认安乐死为合法的国家很少。在澳大利亚,1997年3月25日凌晨,
4、澳大利亚参议院以38票对33票,通过了中止《垂危病人权利法》的提案。从而使安乐死立法仅仅生效了半年。日本成文法律目前尚无关于安乐死的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典型的判例已经对安乐死合法的条件做出了界定。积极安乐死属于日本刑法上的杀人罪行为,但是量刑较轻。通过考察以上国家的安乐死立法状况可以得知,即使是经济发达如美日澳,对安乐死都是持着谨慎的态度。同时也可以看出,当今以某种形式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一般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社会医疗保障水平较高。反观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医疗资
5、源分配不均等等客观因素直接印证着在我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是不现实的。法律的最终本质是物质制约性,从微观上讲,要实现安乐死合法化这种高水准的立法实践,必须使得相关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政策达到相当程度的发达。但是通过现实对比,可以明确地看见我们距离这样的水平尚且比较遥远。比如,在中国,许多人要求安乐死并不是因为所患的疾病无法治疗,而是因为家庭状况无法承受高额的治疗费用。因此,如果在目前物质条件受到制约的状况下,实现了安乐死合法化,将会给他人的生命带来一种危机感,应和了楔子理论,安乐死避难作为他人实施杀人工具的嫌疑。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物质
6、状况条件下,实现安乐死合法化也是不现实的。 三、除了物质经济条件水平的不充足,我国目前的法制状况也制约着安乐死合法化 客观上说,我国目前的法制状况相对于经济发展已经显示了其滞后性。毫无疑问,安乐死合法化的实践活动属于高级立法活动的范畴,要创造足以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制条件,我们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最强约束力的社会规制手段,它常常就具有这种或是被人们认为应当具有这种略具保守的中庸特征。在这种中庸的特征下,结合我国法制水平不高的现实,贸然实行安乐死合法化无异是法制进程中的冒进。比如,安乐死的适用对象是哪些人?实施手段
7、是否规范?谁来执行等等程序性的内容在国外尚且存在争议,在我国这些问题更是没有一个定论。因此笔者可以断言,如果在我国实现安乐死合法化,必然会引起诸多执行上的漏洞和弊端。上文提到的楔子理论将很有可能出现。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等各个领域的复杂问题。要实现安乐死,最理想的状态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实现安乐死合法化,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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