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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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51014(颁布时间)19960101(实施时间)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1995年9月14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

2、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严格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按本条例实施审计监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其因辞职、辞聘、解聘、调离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指标合同进行。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第

3、六条 市、区、县(市)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第七条 市、区、县(市)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取得合法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可行使下

4、列职权:(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被审计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二)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在建项目的投

5、资情况;(六)企业收益分配情况;(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干部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组织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撤职、解聘的,可以先撤职、解聘,后审计;辞职、辞聘的,可以先离职,审计后批准离任;工作需要调离的,应当先审计后批准离任。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或委托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社会审计组织受理离任审计,应当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书》。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内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当组成审计组,

6、并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的要求及审计组组成人员等内容。第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或离任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企业或离任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分别由审计人同所在的审计机关、内审机构的主管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决定。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被审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7、等有关资料;(二)财产清查,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三)企业章程、经济指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四)离任人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五)离任人任期内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被审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和隐瞒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

8、无意见。第十九条 审计组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对离任人作出审计评价,向申请、指定或委托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查证报告,并送交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发现离任人有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行为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报告,并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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