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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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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潮州市城市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交通拥堵,加强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主城区(含湘桥区和枫溪区)范围内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阈值的项目无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
2、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应遵循集约用地的原地,贯彻公交优先、慢行友好和停车调控要求。在交通需求预测、影响程度评价、完善相关措施等方面,应与周边公交、道路、停车设施供给统筹考虑,并注重对慢行交通、公共交通、其他机动车交通的合理安排。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等7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工作。重大建设项目可通过成立交通影响评价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第五条市交通运
3、输、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和长效治理机制。第六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具体评价年限、范围、内容、时段与评价日按照国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执行。第七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包括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或报建阶段开展。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包括地块出让)的交通影响评价由规划建设部门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报建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申请。第二章评审程序第八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根据规定阈值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进行评审。第九条主
4、城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到以下规定阈值的,适用简易程序开展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一)居住用地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1.行政办公用地项目:3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2.文化设施用地项目:1万平方米以上;3.教育科研用地项目:1万平方米以上;4.体育用地项目:1万平方米以上。(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71.商业、商务用地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2.娱乐康体用地项目: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四)工业、物流仓储用地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1.交通枢纽:所有单独报建类;2.公共交
5、通场站: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3.社会停车场站: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200个以上。(六)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项目:加油站、加气站和充电站。(七)其他类:快速路、主干路沿线新建、改扩建需开设路口的项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交通影响评价简易程序评审的项目。(八)混合类:其新增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在上述分类中任一类简易程序启动阈值的。第十条主城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的,适用一般程序开展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一)居住用地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1.行政办公用地项目:8万平方
6、米以上;2.医疗卫生用地项目:二级以上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1.商业、商务用地项目:6万平方米以上;2.娱乐康体用地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四)混合类项目:其新增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超过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在上述分类中任一类一般程序启动阈值的。7(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选址(包括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由规划建设部门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评价,所需资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规划建设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报建阶段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由报建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
7、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资格许可、用地规划证明等相关资料;(二)建设项目的报建规模指标表;(三)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四)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布局、交通组织流线和管理方案,包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五)其他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需要的材料。适用一般程序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报建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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