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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局 2014年4月21日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2、规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范围。 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的范畴)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按本办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编、修编或修改阶段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论证分析及可行性评价。 第四条(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因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增加,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10万平方米
3、且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单个未建地块的容积率达到《技术规定》附表一中指标上限三倍及以上的(居住:中心地区10.5,一般地区7.5;商务:中心地区15,一般地区12;商业:中心地区12,一般地区9); (三)轨道停车场、车辆段和公交场站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用地上新增上盖物业开发的; (四)新增大型场馆和交通换乘枢纽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10万平方米但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作交通专篇,可不进行单独审查。
4、 第六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需作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成果随方案设计同步提交审查: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40万平方米且平均容积率大于等于4.0的; (二)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且平均容积率大于等于3.0的; (三)单个地块容积率达到《技术规定》附表一中指标上限三倍及以上的; (四)大型场馆和交通换乘枢纽项目; (五)48班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时已完成交通影响评价的,
5、在方案设计阶段如对交通组织无重大调整可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 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实行部门和专家审查机制,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修编或修改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市政处组织审查;局审局办和局审区办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市政处组织审查;区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由所在地规划分局(规划办)组织审查。 第八条(入库管理) 经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规划办)提交市局市政业务办公会认定,经详规处会签后由规划信息中心纳入市政综合数据库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库。
6、 第九条(成果使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修编、修改阶段经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成果,须纳入被评价规划方案,经批准后作为管理依据。 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成果,需由建设业主实施的内容应纳入被评价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随项目一并纳入规划竣工核实。 第十条(基础资料) 为保证交通影响评价基础资料的一致性和客观性,评价报告所需的交通流量数据(包括现状交通流量及预测的背景流量)和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情况由市交通规划研究院提供。 第十一条(交通影响评价单位资质) 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城市规划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从事交通规划研究的专业机构承担交
7、通影响评价工作需同时具备城市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 市规划局参照《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对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考核,扣分计入城乡规划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技术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按《重庆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导则》执行。 第十四条(名词解释) 大型场馆:是指规划中独立占地的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含设在学校内的体育场(馆)。 交通换乘枢纽:是指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综合门户枢纽、对外交通枢纽、城市交通主枢纽和城市交通次枢纽。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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