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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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宗旨】为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和交通组织设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的方法与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第四条【主管部

2、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交评的审查机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制度,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交通影响比较复杂的项目,可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与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交评技术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规范,并建立交通数据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交通规划咨询方面的业绩,并客观、公正地从事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主管部

3、门可定期发布本市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合格机构名录。第七条【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阈值】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办公、商业、服务类项目,或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二)在非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办公、商业、服务类项目,或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三)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四)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类项目;(六)新增停车泊位数超过200个的非居住类项目;(七)新建直接通道连接城市主干道及以上

4、等级道路的项目。前款规定的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第八条【建设项目交评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建筑用途、建筑设计方案等要素进行说明;(二)评价的范围与年限,根据建设项目区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周边路网条件、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评价年限和评价时段;(三)现状及规划情况分析,说明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及道路、公共交通、慢行等交通设施的现状及规划情况,并进行分析评价;(四)交通需求预测分析,预测评价年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各类交通需求,并对评

5、价年、评价范围内各类交通设施的背景交通需求进行分析;(五)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根据有、无建设项目情况下建设项目周边各类交通系统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六)交通改善措施,根据交通影响程度评价结果,提出为减轻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需采取的交通改善措施;(七)评价结论与建议,提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及其实施主体。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附图:(一)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二)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图;(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及交通组织图;(四)项目周边现状土地利用图;(五)项目周边现状交通条件图;(六)项目周边现状交通运行状况图;(七)

6、项目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图;(八)项目周边规划交通条件图;(九)项目交通影响程度分析图(十)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图。第九条【划拨用地建设项目交评的审查节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未经审查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转交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出让用地建设项目交评的审查节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意见。

7、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未经审查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转交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交评的操作程序】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报送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申报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意见抄送市规划国土部门。主管部门在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征求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及其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应当提出建设项目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在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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