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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债权法学讲义修终结改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一章:序论第一节债一、债的概念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债是特定人间请求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法律关系。3、债是因法律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它较“欠钱”(债台高筑、负债累累、欠债还钱)宽泛,又较“情债”(恨债、爱债、宿债)狭偏。横看成岭侧成锋,远近高低各不同。一般而言(非特指),对于债、债权、债务、债之关系,我们可以混用的。理解要点:它是一种法律关系1、它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
2、相对性)2、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之法律关系3、它依法定或意定发生事例1送牛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牛奶箱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事例2在上例中,若是送奶人后来多次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张某家的奶箱中,而张某贪图便宜将其收为己用,后被王某发现,则双方的关系又如何?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84条对债的含义以及其当事人等事项做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
3、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要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对方负有相应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债”。在事例1中,实际上就是考察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某和王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合同之债;张某获得利益后又抛弃了,在客观上并没有获得利益,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张某抛弃牛奶时,主观上并没有侵害王某权利的故意或过失,因此也不构成侵权之债。答案是王某的行为并无不当。而事例2中,张某不但在客观上获得了利益,而且主观上明知牛奶不属于自己所有还收为己用,存在侵害他人的故意,分别符合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构成要
4、件,所以王某可以请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案例:-210-案情:个体户A为购货而向B借款1万元,年利息5%,两年还本付息。到期A拖欠,B诉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分析:A与B之借款合同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A违约应负违约责任。法条依据:《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范,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债的特征(法律特征)第一
5、,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第二,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其本质是请求权以区别于支配权与形成权,其客体是给付第三,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意定或法定表明行为和法律均是债形成的原因)理解债权时候注意以下特点:①形成时就有;②未届期债权不是期待权③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形态1、债权为请求权(基本原则)债权请求权性质是本权请求权(权利本身的内容)债权人根据权利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债权≠请求权,请求权还包括物上请求权等,请求权只是债权的权能之一,债权还包括给付受领权。债权与物权对称,而请求权与支配权对称(支配权只是物权权能之一)。2、债权为相对权债
6、权只存在于特定的主体之间3、债权的设立多具有任意性债有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划分,意定之债指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成,合同债是典型意定债,法律一般情形下不干涉限制,“合同自由”原则。4、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有数债,普通情形下得以平等受偿而无优先待遇。5、债权无排他性(债权的相容性)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属性外,相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物权关系而言,债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从社会关系的属性来看,债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和结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财
7、产归属发生转移、形成新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二)从主体方面来看,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事例3-210-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以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在事例3中,根据债的主体特定性的特性,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对债权人不负有履行义务。即使在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履行不当也应该由债务人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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