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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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经济繁荣;尊重两国经济主权;鼓励投资者尊重企业社会责任;愿加强两国间的合作,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国民生活水平;达成协定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入的具有投资特征的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

2、限于:18(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及类似权利;(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三)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履行请求权;(四)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号、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六)包括政府发行的债券在内的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权利;(七)合同权利,包括交钥匙工程合同、建设合同、管理合同、生产合同和收入共享合同。投资特征系指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对收益或利润的

3、期待或者对风险的承担。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符合投资所在的缔约方的法律法规的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缔约一方投资者通过其全部或部分拥有的,住所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企业所作出的投资也应视为本款定义的投资。为进一步明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金钱请求权不包括:(一)仅源于缔约一方领土内18的国民或企业向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的金钱请求权;或者(二)因婚姻、继承等原因产生的不具有投资性质的金钱请求权。原始到期期限为3年以下的债券、信用债券和贷款不视为本协定项下的投资。二、“投资者”一词,系指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正

4、在投资或已经投资的缔约一方的国民或者企业:(一)“国民”一词,系指根据缔约任何一方可适用的法律拥有其国籍的自然人。(二)“企业”一词,系指根据缔约任何一方可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并且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任何实体,包括公司、商行、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不论是否由私人或政府所拥有或控制。(三)按照非缔约方的法律建立,但是由第(一)项规定的国民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直接所有或控制的法律实体。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利润、分红、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支付的实物和其他与投资有关的合法收入。四、“领土”一词系

5、指:18(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陆地、内水和领海及其领空,以及根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法,在其领海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床和底土资源及其上覆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任何区域。(二)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方面,系指根据坦桑尼亚法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具有主权、主权权利或专属管辖权的组成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领土,包括其领海、领空以及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内的其他海区。第二条促进和保护投资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并保护这种

6、投资。二、缔约一方应依据其法律和法规,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第三条国民待遇一、在不损害缔约一方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在其领土内18投资的运营、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出售或处分,缔约一方确保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相同情势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二、在不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可以依据其法律和法规,为实现发展和激励本地企业之目的给予其国民奖励和优惠。第四条最惠国待遇一、缔约一方就投资的设立、并购、扩大、运营、管理、维

7、持、使用、享有、出售或处置所赋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势下给予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二、第一款所指待遇不应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将由下列原因产生的待遇、优惠或特权获得的利益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一)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联盟、货币联盟或类似组织、机制的协定;(二)与税收有关的国际协定或者国际安排;(三)任何便利边境地区小额边境贸易的安排。三、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本协定或其他缔约一方签署的类似国际协定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18第五条公正与公平待遇一、缔约一方应该确保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及在其领土内的投

8、资以公正与公平待遇,提供充分保护与保障。二、“公正与公平待遇”是指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拒绝公正审理程序,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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