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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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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目录序言第一章初始条款第二章总定义第三章货物贸易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五章海关程序第六章贸易救济第七章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八章服务贸易第九章自然人移动第十章投资第十一章经济合作第十二章争端解决第十三章例外第十四章总条款和最后条款1附件附件一关税减让表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三原产地证书格式附件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联系点附件五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附件六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附件七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2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双方”):认识到双方长期的友谊、牢固的经济关系和紧密的文化联系,以及两国
2、间的特殊关系;忆及于2004年5月举行的第一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上,时任中国副总理吴仪和时任新加坡副总理李显龙同意考虑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新自贸协定”);忆及于2005年9月举行的第二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上,双方同意考虑中方的建议,成立专家组评估中新自贸协定将如何产生双赢的结果和互惠的收益;忆及于2005年10月举行的会议上,中国总理温家宝和新加坡总理李显龙一致认为,从长期看,中新自贸协定将惠及两国及本地区,并同意成立联合专家组进行全面研究;两国联合研究于2006年4月启动,以期推动中新自贸协定谈判尽快适时启动;忆及在联合专家组顺利完成研究,表明中新自贸协定从长期看将惠及双方
3、之后,在2006年8月举行的第三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上,时任中国副总理吴仪和新加坡副总理黄根成宣布启动中新自贸协定谈判,中国总理温家宝和新加坡副总理黄根成在当日晚些时候重申了此项决定;3忆及联合专家组的报告认为,中新自贸协定将加强两国紧密的经济政治联系,并将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期待通过深化经济一体化并加速经济发展与合作,加强和提高双方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惠及双方消费者和生产者;强调需要通过促进贸易和投资,增加经济和社会利益,提高两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致力于便利和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重申双方将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4、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进行承诺的愿望;以及致力于推动和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协议如下:4第一章初始条款第一条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双方在与GATT1994第二十四条及GATS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自由贸易区。第二条目标本协定的目标是:一、在与GATT1994第二十四条相一致的基础上,发展货物贸易,推动货物贸易自由化;二、在与GATS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发展服务贸易,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包括促进专业互认;三、建立透明、可预期和便利的投资体制,为投资者提供更稳定的政策框架;四、鉴于近来区域和国际的发展趋势,推动经济合作,探索新的合作领域,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五、提升互惠的经
5、济关系,鼓励在双方专业组织和学术机构间开展更多合作;六、加强在其他具体部门的双边合作,包括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海关合作;以及七、提高各自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拓展双边贸易和投资,包括共同探索在非缔约方的商业和经济机会。5第二章总定义第三条总定义一、除非另有规定,就本协定而言:(一)东盟是指东南亚国家联盟;(二)关税是指与货物进口有关的任何税和费用,但不包括:1.与国内税收相当的任何收费,包括与一方承担的WTO义务相符的国产税、对货物和服务所征的税;2.下列情况的各种费用:(1)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约计成本;及(2)不构成对国内货物的直接或间接保护或为了财政目的的进口税
6、;以及3.其他在进口时根据GATT1994第三条第二款征收的、与第五条(国内征税和规制的国民待遇)一致的关税和费用;(三)日是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四)GATS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五)GATT1994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六)货物和产品应当被理解为具有相同含义,除非协定另有要求;(七)另一方的原产货物是指根据第四章(原产地规则)被视为另一方原产的货物;6(八)其他关税和费用是指GATT1994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关税和费用;(九)WTO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十)《WTO协定》是指1994年4月15日
7、订立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二、在本协定中,除另有说明,任何一处使用的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7第三章货物贸易第四条范围除非另有规定,本章适用于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第五条国内税收和规制的国民待遇各方应当根据GATT1994第三条,给予另一方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GATT1994第三条经必要修改后应当并入本协定,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第六条关税一、本协定项下实施减税或零关税的税目为2004年11月29日签订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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