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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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8174号 原告刘甲。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邬克非,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甲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邬克非到庭参

2、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刘强、被告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邬克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1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为琐事争吵不断,严重影响夫妻生活质量。即使儿子出生仍无明显改善,被告经常无理取闹,双方已经严重无法相互信任,而且双方父母也纠缠其中,不堪其扰。鉴于原告从事公共运输行业,双方争执已严重影响到原告的工作和正常的生活。更加令人担忧的是,目前这种恶劣的家庭环境,已经严重影响到下一代身心健康。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

3、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人民币1,500元至刘乙年满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邱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刘乙应当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被告要求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樱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日生育一子名刘乙。婚初,双方夫妻关系尚好。2012年12月26日,原告向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

4、故撤诉。2013年8月8日,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自2013年8月28日起,被告携子从双方共同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XXX弄XXX号XXX室搬出。 另查明,双方的财产情况: 一、双方的存款 1、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被告邱某名下浦东发展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中余额为3.64元,其中2013年2月20日支取50,409元。原告称该50,409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该50,409元为孝敬父母、走亲戚的压岁钱等。 2、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被告邱某名下民生银行账户(客户

5、账号XXXXXXXXXXXXXXXX,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中余额为194,512.39元,其中2013年2月21日转账汇入230,415.23元,2013年9月9日现金取款30,000元。原告称上述卡内余额及现金取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该卡中23万余元的钱款中,有10万元系被告父母婚后交予被告,认可该23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2013年9月9日取出3万元,是因为从2013年9月9日开始原告就不允许被告回家,被告在外租房及处理各种事务需要一定的花销。另外,法院查询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3

6、0日,当日该账户中有余额19万余元,后被告使用该账户中的10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被告的外公八十岁生日时孝敬老人用掉了部分,还有一部分交给被告父母用来照顾孩子,现该账户中仅剩10万元的理财产品。 3、被告邱某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2012年至2013年10月10日无交易记录,余额为0。原告称2012年至今没有交易不代表婚后没有交易。被告称这张卡可能是被告大学期间用来收生活补助的卡,大学毕业后就再也没有使用过。 4、截止至2013年10月10日,被告邱某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卡号XXXXXX

7、XXXXXXXXXXXXX)的余额为74.07元,其中2013年3月7日,被告单位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通过该卡发放购房补贴94,000元,2013年9月9日,被告现金支取94,096元。原告称2013年9月9日被告支取的94,096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该笔款项系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入职的时候就已经存在,只不过是2013年才发放至被告名下。 5、截止至2013年10月24日,被告邱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余额为0。原告称其要保留自己的权利,因为2013年10月24

8、日是截止日期,原告希望知晓此日期之前的明细。被告称其也不清楚该卡的具体情况。 6、截止至2013年10月24日,被告邱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余额为139.13元,其中2013年2月21日汇出款项230,415.23元。原告称2011年4月和2011年7月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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