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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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姚×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7226号原告姚×,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莉,女。被告于×,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施工员。委托代理人秦郭瑞,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于×(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郭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于×1。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生活琐

2、事争吵不断,感情确出现裂痕。经过我努力争取后双方也无和好可能,没有共同语言,仅有夫妻之名,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我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双方之子于×1归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我现在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且患有抑郁症需要治疗,申请在离婚之后在双方位于朝阳区的房屋中居住5至10年。请求将双方共同所有的车辆归我所有,如果法院最终没有将孩子判归我抚养,我要求每周六、日对孩子进行探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通州区其父母的宅基地上建有多处房产,具体出资大约55万元,我要求分得该部分出资款的一半。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孩子由

3、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财产可以合理分割。原告所述结婚和生子情况属实,我们感情基础确实比较薄弱。在孩子出生前后,我父亲去世,当时原告在我父亲的葬礼上大闹了一场,之后把我的财产凭证全部拿走,然后向我提出离婚。去年,我做手术住院,原告从来没来看望我。从结婚到现在原告所有工资收入我没有见到,全部归她自己管理,家里的所有开销由我独立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前后自行相识,于2006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8月4日生一子于×1。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案件审理中,原告要求由其

4、抚养婚生子于×1,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也要求抚养于×1,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经查,于×1现在通州区与被告及其母亲共同生活。案件审理中,原告称其目前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被告每月收入七八千元,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认可原告没有工作和收入,在之后的庭审中又称原告提交的圆通速递的详情单能够证明其已经找到工作,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称其每月收入4000多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如果法院判决于×1由被告抚养,则其要求每周末探视于×1,具体方式为每周六由其将孩子从被告处接走,每周日再将孩子送回被告处。被告同意在不耽误孩子上学的情况下由原告将孩子接走,并根据孩子课程和

5、时间来安排。2005年2月28日,被告与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233288元的价款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号的房屋。该房屋于2007年6月1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坐落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经查,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中有8万元系用被告于2005年6月7日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支付,每月最低还款额为1466元,该房屋贷款于2007年2月7日已还清,其中2005年7月7日至2006年11月7日期间共偿还贷款24922元,2006年12月7日至2007年2月7日期间共偿还贷款59212.

6、3元。案件审理中,原、被告一致认可涉案房屋的市场现价值为175万元。被告提交入住结算通知书、贷款担保服务费发票、房产证代办代理费收据、阳台封装合同、装修款收据、装修材料款票据等,欲证明其在双方婚前办理购房手续及装修房屋共计花费8万多元,且这些费用应当计算在房屋的总的费用中;原告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认可,称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经同居,双方共同工作、共同买房,根据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房屋应当归原告所有,其同意补偿被告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其不同意将装修等附属费用算入房屋总成本,且装修已经使用多年。被告于2008年11月25日购买牌号为京M×××××的

7、桑塔纳轿车一辆,该车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于庭审中一致认可该车现价值为3万元。案件审理中,原告将该车辆开走,该车现由原告掌握。原告曾于2011年6月到北京朝阳医院就医,检查结果为心理状态中度异常。案件审理中,原告曾因焦虑抑郁状态和睡眠障碍多次就医,因此发生了相应的医疗费。在原告起诉本案前及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曾向原告支付部分生活费用。案件审理中,双方曾于2013年11月2日和2013年12月14日两次发生矛盾并互殴,导致双方分别受伤。原告称该两次冲突导致其抑郁症加剧,为治疗抑郁症又发生了相应的医疗费。原告提交该两次冲突的照片、医院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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