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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离婚财产纠纷起诉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民事起诉状原告:姚**,男,生于1955年6月20日,河北省**市**县**乡**村农民,住北京市**区**镇**村9号,联系电话:135********被告:贺**,女,生于1956年11月13日,住北京市**区**镇**村9号,联系电话:010-*******案源: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租金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北京市**区**镇**村9号院房屋所有权确定产权份额;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之子姚*偿还借款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
2、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0年9月2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中对北京市**区**镇**村9号院内所有房屋所有权以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上述房屋租金收益未作处理。2004年3月1日,原告经别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当时和儿子及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了其夫遗留的上述院落内的所有房屋,房屋结构为一层24间平房,6间门脸房,院落面积约为666.5平房米。2004年8月28日,原告对上述房屋做了书面保证,约定现在和将来没有权利分被告贺**和儿子姚*的上述家产。2004年12月23日,原被告为了避免上述房屋财产婚
3、后产生纠纷又做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3约定:坐落在北京市**区**镇**村9号院内的全部房屋(指上述房屋结构为一层24间平房,6间门脸房)是被告与前夫姚**的共有财产。姚**在2000年8月9日因病去世。该院房屋在被告贺**与原告姚**结婚后仍归贺**与姚**的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原告对上述院内的所有房屋不享有任何产权份额。2004年5月1日后,原告经被告及其儿子、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和被告共同出资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盖,原房屋不复存在,房屋翻盖分四期[(1)、(2)、(3)、(4)]完成。原被告结婚前完成第一期施工,其中
4、(1)2004年5月-7月份对院内南面11间平房进行拆除,拆除物作为被告出资用于翻建房屋,请张**建筑队施工,共翻盖三层楼房,合计30间,原被告共同出资约27万余元,其中原告支付工费约6万元,原材料费约4万余元,被告购买原材料费约17万元。并与2004年7月将上述房屋全部出租,租金由被告保管。2005年1月17日,原被告在北京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后完成后两期房屋施工,其中(2)2005年4月-7月份对院内中间空地进行了施工,请李**建筑队施工,共建四层楼房,合计40间,原被告用上述房屋的租金支付了施工费和原材料费
5、共计约34万元,其中原告支付工费约8万元,原材料费约2万元,被告支付约24万元,并与2005年7月将上述(2)期房屋全部出租,租金由被告保管。(3)2007月10月份,原被告对院内北面六间门脸房拆除,请李**建筑队进行翻建,并用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1)、(2)期房屋部分租金支付了工费和原材料费,并出租了该处房屋,租金由被告保管。随后,(4)原告利用自己的技术,在院内东面修建13间平房,3并全部出租,租金由被告保管。现原被告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原告就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租金和在婚姻存续期间用房屋
6、租金为姚**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区**小区一套等财产曾经和被告多次协商予以分割,但被告都不予理睬,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在精神上带来极大压力。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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