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业利用科技优惠政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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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装饰业利用科技优惠政策的探讨李锐建筑装饰企业虽不是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技术的不断创新却是提升工程质量、降低施工风险、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企业利润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对国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后,得出结论:科技创新是国家优惠和奖励政策最多的领域,而国家科学技术部是为数不多的、每年要完成给企业发钱任务的部委。建筑装饰业可以利用的科技优惠政策如果按先易后难排序的话,应该有:技术合同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共三个层次。本文就从这三个方面梳理、探讨建筑装饰业如何充分运用国家的科技优惠政策为企业创收。一、技术合同认定: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

2、税务总局(2013)37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附件3、财税(2013)106号文等一系列修改完善营改增政策的文件。2、免税、减税的条件:①.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的附件3第一条第四款,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本公司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增值税的免税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合同,凭相应的认定审核文件和合同及其复印件,即可向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本行业的设计项目因承担着水电、暖通空调、智能化等的“系统集成

3、”,系统集成就属于技术开发的范畴,只要设计、施工中再包含自创的工艺工法、专利等(即“当事9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就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的条件。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息与科技委员会为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的能力,规范建筑装饰行业技术开发认定标准,规范相关的合同内容,降低企业申报科技优惠政策的复杂性,正在编制《建筑空间技术开发合同范本》。凡是设计合同均可按照该范本签订,只要在合同中体现创新创意的关键特征,就能够申请技术合同的认定。施工合同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技术转让收入和非技术性收入(如原材料等)。如能将施工合同也按《建筑空间技术开发合同范本》的要求签订,在合同中

4、将公司深化设计的费用单列,也有条件通过技术合同认定。②.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5、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也明确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3、技术合同认定的登记流程: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属地一次登记制度。②.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向所在地的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可从网上下载),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③.9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④.技

6、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4、实施难度分析:此类登记的申报难度和审批难度相对较小,但必须每一笔合同分别办理,如果企业设计类合同较多,则申报的工作量较大。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仅能为企业大幅度地减税,而且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申报,可谓一举两得。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

7、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即研发费用总额可以按照150%计入成本。随着相关实施细则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财税(2013)70号文、财税(2015)119号文等一系列修改完善文件的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逐步扩大。2、研发活动的立项范围: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的范围。人文、社科类的研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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