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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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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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

2、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统筹兼顾、分类推进,在政府主导、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为我省2018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

3、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按照我省“镇镇都有水管所、村村都有水管员、宗宗工程有人管”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确保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关系。(三)改革目标。到2018年,基本完成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4、—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二、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在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

5、涵闸。——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主要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陂)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日供水量小于1000方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其他类型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单一

6、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三、改革内容(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确因历史原因暂无法确认产权的,也需根据群众意愿和受益情况确定其管理使用权。要根据实际条件,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划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先公示再发证”的程序,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土地用途与其他限制条件、产权

7、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产权归个人所有。个人投资修建的小型水电站工程、微水池、水井、水窖等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社会资本投资兴建、购买的小型水电站等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塘坝、微水池、联户供水、小型泵站等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修建的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灌区、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工程、村级集中供水等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小

8、型水闸、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小型灌区等工程,具体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混合所有。对于多种投资渠道建设的水利工程,不能明确划分产权主体归属或投资主体有异议的,要按照投资份额确定产权份额。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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