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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1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字〔2015〕12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
2、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二)基本原则。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以下原则:1•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切实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2.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3.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4.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5•公益属性保持不变。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要保持其基本功能和公益属
3、性不变。(三)改革目标。到2020年,基本扭转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科学考核、奖惩分明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二、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除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之外的,由市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4、;(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含3级)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三)小型水闸(坝),即最大过闸(坝)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坝)和最大过闸(坝)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坝);(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
5、坝、堰闸、机井、大口井(窖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I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三、主要内容(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2•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3•
6、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5•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水利、国土等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二)改革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
7、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基本功能、生态保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1)型水利工程及重点小(2)型水库不得拍卖。可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探索以大带小
8、、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模式。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修改完善运行管理合同,细化责权条款,进一步明确责任与权利。(三)落实工程安全责任主体、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原则上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工程产权所有者与运行管理者不一致的,运行管理者是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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