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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富-中百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40817-cjc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编号:CJCF-2014-J-ZXZG-[]长江财富-中百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委托人:证件(营业执照)名称:证件(营业执照)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初始委托资金: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资产管理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莉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11楼邮编:200122联系人:杨洋电话:021-68751137传真:021-687
2、51151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华裕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邮编:315000联系人:王海燕电话:0574-89103171传真:0574-89103213目录第一部分前言4第二部分释义4第三部分声明与承诺7第四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第五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及收益分配9第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1第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2第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13第九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第十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22第十一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23第十二部
3、分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4第十三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5第十四部分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7第十五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9第十六部分越权交易29第十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0第十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3第十九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5第二十部分报告义务38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39第二十二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41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44第二十四部分争议处理45第二十五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6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项46第一部分前言第一条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一)订立本
4、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
5、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自资产委托人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一类别的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合同(草案)
6、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第四条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第二部分释义第五条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42(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长江财富-中百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
7、划份额的投资者。(三)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长江财富-中百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六)投资说明书:指《长江财富-中百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
8、充。(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九)合同当事人: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十)代销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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