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不动产经营法以及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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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匯原則一、越南的匯率制度:越南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越南國家銀行(the State Bank of  Vietnam, SBV)依據上日銀行間市場越南盾對美元平均匯率發佈當日銀行間市場匯率(即為匯率中間價)。商業銀行報價不得超過越南國家銀行公佈匯率的上下一定區間。2008年3月,這一區間由上下0.75%擴大至上下1%。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自行制定越南盾對其他貨幣的匯率。實際上,越南實行與美元掛鈎的有管理浮動匯率制度。二、越南的外匯制度:越南國家銀行負責實施外匯管理,越南是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2、第八條款的國家。(一)關於外匯帳戶的有關規定:1、關於居民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的有關規定:居民機構有來自於經常交易、資本交易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外匯,可在外匯特許銀行開立和擁有外匯帳戶。帳戶可用于外匯收付、匯款和外匯劃轉。居民個人擁有從國外通過銀行匯入、或者入境時攜入經海關確認的外匯,以及在其他合法收入的外匯,可在特許銀行開立和擁有外匯帳戶,帳戶可用於接受商品進出口、服務、經常轉移以及越南國家銀行同意的其他交易的跨境收款和付款。外匯帳戶存款人有權享有外匯存款利息,有權提取全部外匯存款本息。2、關於居民在境外開

3、立外匯帳戶的有關規定:居民企業在特定情況下並得到越南國家銀行同意後,可在境外開立和擁有外匯帳戶。帳戶可用於:(1)為海外經常性交易提供便利;(2)為國際招標合同提供存款保證金;(3)進行清算交易;(4)滿足與其他國家、外資企業簽訂的條約、協定和承諾中的條件。3、非居民在境內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 非居民擁有從國外通過銀行匯入、或者入境時攜入經海關確認的外匯(每人攜帶現金限額為5000美元),可在特許銀行開立和擁有外匯帳戶。帳戶持有人可提取外匯或越南盾。4、非居民在境內開立和使用越盾帳戶:非居民擁有外幣轉換

4、成的越南盾和其他合法收入的越南盾,可在銀行開立和使用越南盾帳戶。(二)經常專案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進口商支付進口貨款時需向商業銀行提供相關資料(如合同、進口許可等)。出口商出口收入必須全部匯回境內。出口商可以自由選擇留有外匯或與商業銀行結匯。與特許進口有關的無形資產交易和服務費用支付沒有限制。外資企業可從商業銀行購買外匯支付經常性費用和其他被許可的無形交易。(三)資本專案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直接投資方面:越南企業對境外進行直接投資需取得越南計畫和投資部(the Ministry of Planning 

5、and Investment, MPI)的批准,企業從事對境外直接投資必須在外匯特許銀行開立帳戶並向越南國家銀行進行帳戶登記,所有相關交易必須通過這些帳戶進行。越南100萬美元以上(含)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由MPI審批,1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資專案由各省審批。越南的外商投資企業須在特許銀行開立特別外匯帳戶,所有的資本專案交易必須通過這類帳戶進行。資本和貨幣市場方面:外國機構和個人合計持有越南上市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該企業上市股份的30%。外國機構和個人購買上市的證券需開立越南盾的本幣證券交易帳戶,匯入

6、的外匯必須轉換為越南盾後才能進行投資。越南不允許非居民在越南境內出售、發行股票和債券,不允許居民機構和個人購買境外股票和債券。居民在境外出售和發行債券須取得越南國家銀行的同意。衍生產品和其他金融交易方面:在取得越南國家銀行批准的情況下,非居民可在境內發行和銷售衍生產品等交易工具,居民可購買境外的衍生產品等金融工具。跨境借款方面:越南政府部門的對外借款和償還應基於國家發展戰略,政府總理每年會批准對外借款的總額。企業、銀行和個人對外借款要符合借款條件,服從年度外債總額,必須向越南國家銀行登記。越南的土地不允

7、許外國投資者所有,必須向國家租用。(四)商業銀行從事外匯業務規定:越南央行規定商業銀行可自由交易可自由兌換的貨幣,開立境內外各幣種帳戶,嚴格管制其他幣種貨幣業務。例如人民幣就在管制之列,只有邊境地區的邊貿業務可以使用人民幣清算、外匯交易,越南其他地區均受限制BOT (關於按建設-經營-轉交、建設-轉交-經營和建設-轉交合同形式進行投資的決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調整範圍:1.本決定對按建設-經營-轉交、建設-轉交-經營和建設-轉交合同形式投資發展基礎設施工程的領域、條件、程式和優惠作出規定。2. 

8、總理決定實施其他類似的合同形式。第二條 名詞解釋:在本決定裏,下列詞語理解如下:1. 建設-經營-轉交合同(以下稱為BOT合同)是國家職能機關與投資商簽訂的合同,用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建設、經營基礎設施;期滿,投資商無條件把工程轉交給越南政府。2. 建設-轉交-經營合同(以下稱為BTO合同)是國家職能機關與投資商簽訂的合同,投資商把工程完成後轉交給越南政府,政府給予投資商在一定的期限內經營基礎設施,用以回收投資資金和利潤。3. 建設-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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