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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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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所有权一概述•(一)定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永久全面与整体支配的物权。•《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指所有人对于标的物可以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他物权仅享有其中的部分权能。•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有权虽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支配权能,但所有权并非这些权能的集合,而是各项权能所由派生的单一体。•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可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但当所有物上的其他权利消灭后,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
2、态。•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二)权能: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物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1.占有: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或者无须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非法的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2.使用:不毁损物体或者变更其性质,依照使用方法加以利用。使用可以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后者分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3.收益:收取所有
3、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照所有物的自然属性对物加以利用而获得的利益,如果实等;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获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等。•4.处分:处分是所有权最核心的内容,是所有权的关键。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5.排除他人干涉:受到他人干涉时方能表现出来。•前四项权能称为积极权能,后一项权能称为消极权能。二、所有权的取得、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原始。继受•1.原始取得:•(1)劳动所得•(2)孳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3)国家强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8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5、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4)无主财产:包括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后祥)•(5)先占:(后祥)•(6)添附:(后祥)•2.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予、继承等。••(二)所有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原因主要有:•所有权的转让•客体消灭•主体消灭•抛弃•强制消灭等。••三、我国所有权的种类:•1.国家所有权•《物权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
6、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2.集体所有权•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
7、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
8、事项。•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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