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汇编终稿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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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科学合理地处理工程变更,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等的相关约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中部引黄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其它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新增项目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中所有的工程变更。第五条工程变更归口管理部门为技术处(部)。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六条按工程变更的重要性分为重大工程变更、重要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一)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工程规模、特性、标准、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选型、超出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的工程变更。(二)重要工程变更:指涉及单位工程的布置、调整、建筑物结构形式较大的改变、节点工期的较大调整等工程变更。(三)一般工程变更:指工程局部结构和布置的修改、施工详图的局部修改、或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为节省投资、方便施工进行的修改、阶段性工期的调整等工程变更。第七条按工程变更的提出方分为设计方工程变更和非设计方工程变更。(一)设计方工程变更:指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二)非设计方工程变更:指建管局(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提出的工程变更。第三章工程变更的提出第八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规范、合同规定,建管局(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均可按程序,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提出变更建议。第九条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6 (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四)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五)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处理程序第十条审批原则如下:(一)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和合同条款,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二)工程变更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三)工程变更应在保证质量和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方便施工,促进工程施工进度;(四)工程管理处(部)组织确认围岩类别变更事宜。(五)工程变更应确保工程量及价格的可审性。第十一条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处理程序一、建管局(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技术处(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通过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交设计单位设计。二、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技术处(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三、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管理处(部)初审后提交技术处(部),技术处(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交设计单位设计。四、经批准后的设计变更,由技术处(部)发放至工程管理处(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重要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处理程序一、建管局(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技术处(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通过后,提交设计单位审核、设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报主管部门备案。二、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技术处(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通过后,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报主管部门备案。三、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管理处(部)初审后提交技术处(部),由技术处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通过后,提交设计单位审核、设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报主管部门备案。四、经批准后的设计变更,由技术处(部)发放至工程管理处(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处理程序6 一、对不增加工程投资、且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局部设计变更,由工程管理处(部)和监理单位审查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设计单位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实施,技术处(部)备案。二、对增加工程投资、或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局部设计变更,由技术处(部)组织审查,设计单位审核,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三、隧洞围岩类别的变更,可由工程管理处(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任意一方提出,变更结果需四方到场书面确认。四、经批准后的设计变更,由技术处(部)发放至工程管理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新增项目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新增项目,技术处(部)组织审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第十五条特殊情况变更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单位在征得工程管理处同意后,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处理工程变更。事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第五章工程变更的处理时限及其他规定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审查变更设计建议书的时限为3天。建管局收到监理单位设计变更后,重要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15日内完成,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1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及上级部门同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应在完成审批手续后才允许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第十八条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不再变更。第十九条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工程变更资料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编制竣工文件的重要依据,参建各方均应妥善保管、归档保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技术处(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设计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部引黄工程设计文件管理工作,使报告、图纸、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管理规范化,确保工程施工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计文件管理范围: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涉及的所有的勘测、土建、机电、金结等设计文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中所有的工程设计资料。第四条设计文件归口管理部门为技术处(部),具体职责包括:(一)联系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提交计划,督促设计单位按计划提交设计文件;(二)组织审查图纸;(三)发放报告、图纸;(四)将归档设计文件移交办公室;(五)其他未尽事宜。第二章工程设计文件管理内容及程序第五条对接收文件进行核对与检查,保证收到的文件与清单一致。第六条设计文件均需加盖设计单位专用章。第七条施工图纸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第八条对收到的设计文件应及时在文件接收登记表(见附件一)登记。登记内容为:名称、收到数量、签收人、签收日期等。第九条收到设计文件后按约定份数发放至工程管理处(部),并在设计文件签发表(见附件二)登记,剩余移交至办公室归档。第十条对作废的设计文件,应及时收回,加盖作废标识章后归档。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技术处(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6 附件一:文件接收登记表编号文件名称数量签收人签收日期备注6 附件二:设计文件签发表编号:工程管理处(部):本批签发图纸张,文字报告和说明张,见下表。序号设计文件名称文图号发送份数备注123456负责人:日期:年月日今已收到技术处签发图纸张,文字报告和说明张签收人:日期:年月日6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管理大纲(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加强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大纲。第二条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总体质量目标是:精细管理,争创省优工程。第三条中部引黄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第四条中部引黄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质量奖罚制。第二章建管局(公司)的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其职责为:(一)制定工程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二)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配合质量监督工作;(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汇报有关工程质量的情况;(五)主持进行主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施工合同验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监理单位根据与建管局(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控,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其职责为:(一)建立和完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监理资源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二)审查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三)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控制,对重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四)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试验进行跟踪检验或平行检验,并进行定量复检;63 (五)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六)主持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参加有关验收,提交有关报告和资料。第四章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设计单位依照工程设计合同,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设计文件的校核审批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二)根据供图计划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在工程现场派驻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得的设计代表,及时提供技术服务;(三)参加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第八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设计图纸施工;(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现场测试条件;(三)严格控制设备、构件及原材料质量,严格原材料、中间产品检验,不合格设备、构件及原材料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四)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评定工作,质量检查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全;(五)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并接受质量事故调查,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六)参加有关工程验收,向项目法人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第六章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第九条建筑材料或设备供应单位根据购货合同的规定,对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建筑材料或设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63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6、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根据设备供货情况,在工程现场派驻满足设备安装需要的技术服务人员,及时提供有关服务;(三)参加有关验收工作,向项目法人提交有关资料。第七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其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大纲适用于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图质量标准质量控制措施设计文件提供设计文件签发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措施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查建筑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检验合格施工设备检验合格施工实施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其它资源投入干扰要求修改设计文件意见或建议NO修改措施计划NO分包商选择分包商资格审查NOOK信息反馈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指参加、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单位以及工程设备的制造厂等,以下相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第一”的总方针。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必须本着对工程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敬业精神,依靠技术进步,通过科学的管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与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与监督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第三条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管理目标:(一)单元工程综合优良率(土建)85%以上,机电设备安装95%以上,单位工程优良率80%以上;(二)建设过程中不发生质量事故;(三)创省优工程;第四条 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是:(一)国家及其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它相关条款。(三)合同中有关质量规定不明确时,按监理单位批准的可以参照的国家质量标准执行;当没有相应的可参照的国家质量标准时,按监理单位与有关各方协商并征得建管局(公司)同意后所确定的质量标准执行。第五条 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第六条 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管理实行业主负责、监理控制、设计支持、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七条质量管理归口管部门为质量安全监督处(部)。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第八条 63 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是一个由建管局(公司)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该组织体系包括了建管局(公司)与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及其各层次、各项目的质量管理。第九条为具体协调、统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建管局(公司)成立“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全面组织、领导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建管局(公司)质量安全监督处(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制订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管理、检查、检测及验收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三)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供应的招标工作,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四)及时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五)参与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签证;(六)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并组织或参与事故的处理工作;(七)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定期上报有关部门。(八)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接受领导组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参建各方职责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由建管局(公司)负总责。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十二条 建管局(公司)职责建管局(公司)对工程质量实行总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二)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具体落实;(三)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调试的承包商,并对其业绩进行审查;(四)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63 (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六)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和奖惩;(七)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总责,对由勘测、规划、初步设计、招标设计直至施工详图设计的全过程设计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体系,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二)按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的设计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三)按设计合同(或供图协议)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四)根据设计合同进行设计交底,以及其他接受委托的设计技术服务工作;(五)接收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和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建管局(公司)反映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持;(六)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发现的设计问题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七)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监理单位及建管局(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所监理的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监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二)按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三)协助建管局(公司)进行承包商的资质、业绩审查;(四)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审查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五)主持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六)坚持事前检查和全过程控制,对施工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当发现有质量问题时,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七)组织和参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八)负责监督和控制工程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向建管局(公司)工程管理处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九)组织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3 (十)建立完善的监理工作档案;(十一)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十二)核查、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含施工详图等),以及施工所必须遵循的各类质量文件;(十三)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十四)按合同规定进行全过程全面的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控制;(十五)主持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证与质量评定,参加建管局(公司)或政府组织的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或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责权相称的质量管理机构与质量检测机构;  2、按合同规定按时上报施工设计文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3、组织本单位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4、按合同规定采购、使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材料及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  5、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严格管理;  6、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其负责;  7、按本办法及合同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签证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8、接受建管局(公司)、监理单位和有关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其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9、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0、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领导组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由合同规定的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选定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对其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都应按合同承诺投入的工程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投入本合同工程并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 63 建管局(公司)、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均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实行质量月报制度。工程质量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当期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统计汇总、分析与评价;主要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等。第四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所有的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招标设计文件、施工图及说明、设计变更通知等,都必须按规定认真校审和核签。  第二十一条 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设计质量要求:  (一)工程招标设计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工程招标发包工作,应于包括招标工程项目与范围、总体布置、主要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程序与主要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与控制性工期、主要技术要求与主要技术标准、总工程量与分项目工程量明细、分标建议与招标进度安排等项内容;  (二)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方便工程施工;同时,设计单位还应尽可能在具体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难度、工程量等方面尽量与招标设计相一致,不产生导致施工合同(或设备制造采购合同)可能发生较大变更的差异(如合同项目的变动、导致合同调整的较大工程量的变动、施工方法的变动等);  (三)设计图纸、文件的供应必须满足设计合同和供图协议中规定的供图进度要求,同时要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第二十二条 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一)设计单位提交的各类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等,必须经过其内部严格的校审和核签;  (二)工程的招标设计由建管局(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及时组织审查并提出相关建议。设计单位可参考建管局(公司)提出的相关建议对招标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施工设计文件、图纸按建管局(公司)内部审签程序审查后,由建管局(公司)技术处(部)签发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然后签发给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审签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63  (四)施工单位也必须在施工前对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进行认真的查对,核实无误后方可用于施工; (五)对于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施工设计文件、图纸中的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程序先报监理单位复查、确认,并组织研究解决。在监理单位未发出“暂停执行”或“停止执行”的书面指令前,施工单位仍应按原设计执行。第二十三条 基于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的设计变更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第五章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要依法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 重要工程设备(如水泵、闸门及启闭机)的出厂验收,应由建管局(公司)组织设计、监造单位及建管局(公司)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第二十七条 进场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认定及交接(一)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按批量抽样试验检测,并将试验检测成果及采购单位提交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和其它有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查签认。(二)建管局(公司)采购的设备,由建管局(公司)组织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厂、监造单位进行交接验收。(三)现场的施工(包括安装)单位应根据设备、材料的数量和保管要求,设立必要的仓库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管理员,并建立完善的责任制。第二十八条 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更不替代设备制造厂应负的质量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发现的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设备制造质量问题,仍应由制造厂在监理单位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因此而提出的工程索赔费用由制造厂负责承担。第二十九条 建管局(公司)、制造厂、施工单位都应建立完整的设备、材料质量管理档案。(一)建管局(公司)机电设备处(部)联系制造厂建立设备的出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等质量管理档案。(二)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完整的原材料质量管理档案,设备的保管、保养记录;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63 第六章 施工质量管理第三十条 工程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理单位应对其在投标时承诺的进场人员、机构、设备进行核查。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约的,监理单位应督促、责令其履约,直至按合同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施工技术力量、劳务及质量管理机构(一)施工单位针对工程特点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人力资源安排、施工机具配置、施工方案、供应能力、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等都应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提供专业和工种齐全的施工技术力量。对于专业性强的,如爆破、焊接及其探伤、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运行等特殊技术工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二)施工单位应组织其员工的技术培训,坚持员工按要求持证上岗,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其正常运行和贯彻落实。(四)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重视工程质量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撤换。第三十三条 施工测量(一)向施工区内引伸控制网点的测量及关键部位施工放样的测量等,施工单位均必须先拟定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二)施工单位必须对测量仪器工具按国家规定定期校验标定,并将校验标定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备案后才准予使用。第三十四条 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一)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有关约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其资质、规模与能力应与承建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二)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成果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整理汇总上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并由监理单位汇总报建管局(公司)质量安全监督处。当监理单位认为某项试验成果需要复验时,施工单位应当执行。(三)施工单位在砼浇筑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规定进行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骨料级配参数和符合合同规定的配合比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63 (四)监理单位亦必须利用自建的或委托的试验室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独立地进行监督性地抽样试验检测,试验检测的项目、抽样频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监理单位认定的重要试验检测项目,施工单位试验室应在其监督下进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派专业试验监理进行全程旁站。第三十五条 施工准备中的质量管理(一)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提交更详尽的(与投标书相比)施工组织设计,具体明确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各部位及各管理层次的质量负责人、质量保证措施等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隐蔽工程以及监理单位明确规定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也应提交相应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三)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性试验。(四)施工准备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施工单位应当对该施工部位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工程材料、水电供应等的准备情况认真检查落实后方可开工。其中,监理单位规定的分部工程的开工,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监理单位负责对有关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组合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五)施工单位在隧洞开挖前,应进行爆破试验,并通过试验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提出工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二)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指永久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三)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规程、规范及其他合同规定的规程、规范进行施工。禁止违规操作。(四)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终检),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必须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地检查监督。当要求改正的问题未能得到施工单位的响应,并有可能因此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时,监理有权下达“暂停施工”的指令。当监理单位认为施工单位对“暂停施工”现场指令仍未采取措施有效响应时,征得建管局(公司)工程管理处同意后可下达“停工整顿”的指令。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定期(周、月、季、年)向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提交试验、检查验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理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月、每周的最末一天前报建管局(公司)工程管理处。63 第三十八条 经评定合格的工程项目才能申请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第七章 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四十一条工程验收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八章 质量经济奖罚第四十二条 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建管局(公司)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经济奖罚办法应当在与工程相关的经济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亦应制定本企业(单位)内部的质量经济奖罚办法,实行奖优罚劣。参建单位也应按本行业或本系统有关规定设立质量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工作失职等导致质量事故发生或质量低劣或质量管理工作混乱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经济处罚。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建管局(公司)质量安全监督处(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部引黄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工程质量事故均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第六条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山西省中部引黄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第九条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第十条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第十一条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中部引黄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表1。63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二条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报告,同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监理单位应立即至事故发生地点初步核实后,4小时内向建管局(公司)报告。同时转报审签意见后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第十三条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建管局(公司)应在48小时内向省水利厅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第十四条发生事故后,有关单位应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第十五条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上报,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建管局(公司)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措施。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六条发生质量事故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明确事故的范围、缺陷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组织:(一)一般事故由建管局(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省水利厅核备;(二)较大、重大质量事故由省水利厅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备;(三)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63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七)提出今后防范措施的建议;(八)事故调查取证材料。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由建管局(公司)组织有关单位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及时有效的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审定程序如下:(一)一般事故,由建管局(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省水利厅备案;(二)较大质量事故,由建管局(公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省水利厅审定后实施,并报省水利厅备案;(三)重大质量事故,由建管局(公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水利厅审定后实施;(四)特大质量事故,由建管局(公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水利厅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第二十条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由原施工单位或建管局(公司)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建管局(公司)组织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事故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要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期限,事故发生前已完工程量及工程形象;(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附图)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类别;(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五)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六)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63 (七)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八)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九)其他。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按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报有关单位备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及其有关文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检查验收签证书等)均应列入工程验收资料之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管局(公司)移交。第六章事故处罚第二十四条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处理。第二十五条由于建管局(公司)责任酿成的质量事故,追究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由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令其赔偿相应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因设备、原材料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建管局(公司)质量安全监督处(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3 附表1: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事故分类表事故分类情况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费用损失金额(万元)大体积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工程>3000>500≤3000>100≤500>20≤100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1000>100≤1000>30≤100>10≤30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6>3≤6>1≤3≤1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运行条件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注: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63 附表2: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填表单位:报出时间:年月日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地点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时间项目经理事故性质设计单位事故情况及主要原因处理或初步处理意见监理单位审批或核签意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日期年月日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公司)审查意见年月日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的管理工作,依据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所有合同项目均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第三条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有一定影响,但不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发生在工程重要部位,对建筑物的安全或使用功能有影响,且必须处理的质量缺陷,称为较大质量缺陷。第四条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较大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定后实施。第五条质量缺陷处理后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一)全部返工重做的,重新评定质量等级。(二)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三)由于特殊原因,工程局部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管局(公司)及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缺陷的,经建管局(公司)及监理单位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并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第六条质量缺陷备案应在发生质量缺陷的单元工程评定后进行。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由建管局(公司)审核,各参建单位(人员)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见附件。第七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对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影响及对工程运行管理的建议等。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编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第八条单位工程验收和施工合同完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向建管局(公司)提交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管局(公司)整理并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第九条本制度由建管局(公司)安全质量安全监督处(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3 附件: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编号: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备案日期:年月日63 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63 质量缺陷对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影响分析:处理方案或不处理的原因:对工程运行管理的建议:63 保留意见:保留意见人签字施工单位:(公章)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名)技术负责人:(签名)设计现场服务机构:(公章)设计代表:(签名)监理机构:(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总监理工程师:(签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公章)现场代表:(签名)技术负责人:(签名)填表说明:1.本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2.本表应用电脑打印。字迹应规范、工整、清晰。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与安全报表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及时掌握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动态,不断提高山西省中部引黄(以下简称中部引黄)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中部引黄工程各参建单位均应执行本制度。第三条质量与安全报表实行月报制度。施工单位编报每月支付申请的同时须向监理提交质量与安全月报;监理单位审核并汇总后于每月20号以前报建管局(公司)工程管理处(部)与质量与安全监督处(部);建管局(公司)质量与安全监督处(部)于每月25日以前汇总并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核备。第四条质量与安全月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建设情况;(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三)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检验情况及统计分析;(四)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统计分析;(五)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及处理情况;(六)工程验收情况;(七)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八)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九)工程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第五条质量与安全报表必须保证真实反映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状况且按时提交。(一)报送方式:采用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同时报送,电子版一份,书面材料三份。(二)报送时间:各参建单位每月20日前将月报电子版报到指定邮箱(随后下发联系邮箱),每月25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到省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第六条本制度由建管局质量监督处(部)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3 附件: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与安全月报(201年第期)填报单位:填报时间:63 质量与安全月报反映以下内容综合工程质量与安全状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情况;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三、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现场质量检验情况及统计分析(简要的文字说明并填写表1);四、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统计分析(简要的文字说明并填写表2);五、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及处理情况(简要的文字说明并填写表3、表4);六、简述工程验收情况(反映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准备情况);七、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简要的文字说明并填写表5);八、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九、工程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简要的文字说明并填写表6)。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检测月报表表1建设单位(盖章):年月工程名称:标段单位工程名称检测内容施工单位自检情况监理单位抽检情况建设单位抽检情况种类名称规格/设计要求产地/检测项目当月检测数量开工至今累计检测数量当月检测数量开工至今累计检测数量当月检测数量开工至今累计检测数量应检数量合格数不合格数应检数量合格数不合格数应检数量合格数不合格数应检数量合格数不合格数合格数不合格数合格数不合格数01标×××泵站工程原材料水泥…中间产品 混凝土…实体检测土方填筑焊缝锚杆拉拔…… 原材料水泥…………小计原材料 中间产品 实体检测 合计 审核人:填报人:说明:1、所有检测均应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特殊材料检验报质监站核备;2、建设、监理单位抽检情况应与施工自检情况对应填写(同一行)。3、所有检验结果均应以水利行业相关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评判;4、存在不合格项目时,需在月报中说明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产地、使用部位等相关信息,以及处理情况。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评定月报表表263 建设单位(盖章):年月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本月评定本年度评定开工至今累计评定本月评定本年度评定开工至今累计评定名称质量等级名称单元总个数质量等级合格数优良数优良率(%)合格数优良数优良率(%)合格数优良数优良率(%)合格数优良数优良率(%)合格数优良数优良率(%)合格数优良数优良率(%)×××大坝工程坝基开挖工程20优良10660.0151066.6201785.0111002210022100△坝基及坝肩防渗坝体土方填筑………合计124审核人:填报人:说明:1、从开工起至竣工验收全过程都必须填报。2、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应有质量分析。3、逐月或累计单元工程优良率计算,以监理单位核评数为准。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事故统计表表3年月日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事故名称工程部位事故等级发生时间事故责任方处理完毕时间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处理组织单位 技术负责人 事故处理完毕后有关单位的签字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质监单位 填表单位: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质量缺陷统计表表463 年月日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工程部位缺陷类别发生时间处理完毕时间质量缺陷及处理情况:验收组织单位 参加验收有关单位的签字单位名称职称、职务 签名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填表单位: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安全生产月报表表5建设单位(盖章):年月工程名称:序号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建设单位累计投入安全经费(万元)是否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手续是否存在无证施工、越级承包、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及使用情况特种设备数量(台)特种设备年检情况(台)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人)培训持证人员(人)爆破物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有关管理规定爆破物资存放是否建立专用库房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内重大危险源数量(处)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公示与监控当月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处)其中:现已整改销号(处)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执行“五落实”备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123                 审核人:填报人:填表说明:1、安全管理人员指各参建单位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2、一般安全隐患未完全整改销号的在月报中说明隐患内容及原因;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月报中说明隐患内容和治理情况;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表表6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天气气候事故发生部位事故类别工程概况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原因初步分析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人员伤亡情况死亡人员数量(人)死亡人员类型重伤人员数量(人)重伤人员类型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建设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伤亡人员类型: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审核人:填报人: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中部引黄工程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要求,结合中部引黄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参与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第三条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管辖权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质量安全监督处(部)。第二章安全承诺和目标第六条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或授权代理人代表单位做出公开、明确的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支持,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第七条承诺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包括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资源保证等。第八条承诺的形式采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正式的公开声明等。第九条建管局(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制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明确中部引黄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方向和思路,提出总要求。中部引黄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一)工程建设施工施工死亡人数:0(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起数:0(三)安全生产事故重伤率:0.3‰(四)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起数:0第十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根据中部引黄工程的安全方针、总体目标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目标,通过各层次目标的实现,最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63 第三章安全生产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参与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或授权代理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成立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安全生产领导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领导组),统一管理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和事故统计工作,完成领导组交办的事项。办公室设在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质量安全监督处(部)。第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导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监督、管理中部引黄工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四)监督、审查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五)监督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情况;(六)发生重大事故时积极组织抢救,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负责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联系,接受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管理。第十四条领导组办公室职责(一)编制《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下发各参建单位;(二)审查施工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区域内的基本情况。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四)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之内报有关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开工前应就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五)委托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本规定,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严重失控、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时,监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必要时建管局(公司)可终止施工单位施工合同;(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七)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月(年)报,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第十五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职责63 (一)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安全协议规定的安全责任;(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建管局(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提供施工所需的安全生产资源;(五)按不少于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人以上,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资质;(六)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材料设备供应、设备安装和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安全投入,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发生;(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保证措施报建管局(公司)备案,对于不良地质隧道应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和评比;(九)对全体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十)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十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工器具、运输设备和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管理和定期检查、保养;(十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有安全措施,专人管理和监护;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要有安全标志;(十三)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十四)制定应急预案,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根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十五)组织或协助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一)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二)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三)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四)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顿或处理;(五)检查工程的防汛度汛措施;(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可向建管局(公司)提出处理建议,一般问题有权进行现场处理;63 (七)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报表,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定期向建管局(公司)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对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建管局(公司)报告。第十七条设计单位职责(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二)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生产贯穿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三)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通过优化设计保证安全,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工作;(四)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向建管局(公司)及时提出采取有效技术防护措施的建议;(五)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建管局(公司)及参建各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建管局(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监理机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第二十条建管局(公司)、监理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大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第二十一条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组织、查管理、查隐患、查落实、查事故防范措施为主,同时将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等纳入检查范围。第二十二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予以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监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检查组备案。第五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建管局(公司)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第二十四条人身事故划分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63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含50人)的事故。第二十五条非人身伤害事故分类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上报和处理。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及工程合同的规定执行。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备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实施。第三十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消防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实施。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必须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建管局(公司)以及参建各单位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建立事故档案。第三十二条建管局(公司)负责统计中部引黄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第三十三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按照月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事故报表。第六章应急响应第三十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建立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响应预案。应急预案应覆盖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爆破器材、特种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63 应急预案的制定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具备所需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装备和设施、通信系统、应急保障等,满足应急的要求,具备应急能力。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第三十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建管局(公司)和当地政府,以利协调、救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术语和定义危险源: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方案内容提要和安全生产月(年)报内容提要(一)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方案内容提要1、项目概况;2、编制依据;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8、其他有关事项。(二)安全生产月(年)报内容提要1、安全生产基本情况;2、本月(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分析;3、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关注的部位(工序)等。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建管局质量安全监督处(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中部引黄工程的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在其施工范围内应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对安全、文明施工、环保、保卫、消防等实行全面管理。第三条工程现场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建设处(部),各工程管理处(部)具体负责辖区内工程现场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各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应事先征得建管局的同意,并报监理备案。第五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与现场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工程任务概况;施工总方案,包括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资源及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施工。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由监理机构审批后报建管局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监理机构审核无误,连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工程质量施工检验文件、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机组启动试运行计划文件、机组试运行工作报告、施工大事记等资料经档案验收合格后交建管局(公司)办公室归档保存。63 监理机构将监理资料、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质量缺陷备案表等资料经档案验收合格后交建管局(公司)办公室归档保存。合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和工程设备的同时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管局(公司)建设处(部)牵头办理完工证书等交接手续。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处牵头办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第三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完善安全组织和安全制度,安全部门应按年度制定安全活动计划,按期开展安全活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应抓安全生产,使安全工作经常化。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第十三条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各自负责区域内的供电主干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和管理,在使用非自己管理范围内的主干线时,应先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协议和手续,对不办理手续乱拉乱接者,建管局(公司)有权拆除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五条主干线停止使用时,建管局(公司)要事先通知施工单位,以便进行必要的准备(事故除外)。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区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组织施工。并应制定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工地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对其施工的安全负全部责任。第九条安全管理实行谁负责的区域谁管理的原则。施工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进入现场均应穿戴安全用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和建管局(公司)报告。第二十一条监理和安全生产人员有权对施工中不安全因素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63 第四章文明施工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处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开工批文的编号。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标明其身份的证卡。第二十五条场内施工道路由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洒水,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保证场内交通安全畅通不起尘土,尤其要保证汛期道路安全畅通。第二十六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停放,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五章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施工人员健康的危害。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流;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第三十一条施工中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河道、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第六章附则63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建管局(公司)建设处(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进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部引黄工程进度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进度均衡连续、合理配置资源、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和实施的所有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工程进度管理归口管理部为建设处(部),各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工程进度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进度控制的目标及任务第四条 工程进度控制的目标:按照批准的建设工期,保质保量完成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第五条工程进度控制的任务:按照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年度进度计划,将年度进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工程管理处。各工程管理处再将年度进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各施工标段。第六条各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目标,认真熟悉图纸掌握设计意图,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能力和条件,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程进度计划。第七条 在工程施工中通过“执行——调整——再执行”的过程来控制工程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任务。第三章 进度计划的审批第八条 进度计划包括:工程总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工程总进度计划依据工程初步设计批准的总工期编制,报省水利厅批准后执行。阶段进度计划在总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编制,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年进度计划根据总进度计划分解编制,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施工单位根据上述的进度计划编制相应的合同、阶段、年、月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第九条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内容全面,符合实际,一般应包含如下方面:合同进度计划1、工程情况简介;2、施工技术方案(包括施工顺序、方法、质量保证措施等);3、施工进度计划(细化到月进度计划、分项工程进度计划);63 4、施工总体及部分工程平面布置;5、劳动力需求量及来源;6、工程材料用量及计划;7、施工机械的需求量等;8、临建工程情况。阶段(月)进度计划1、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阶段采取的措施;2、本阶段进度计划(细化到具体的路段、桩号、工程项目);3、目前劳动力、机械拥有量及下一阶段需求量;4、工程材料用量及计划。工程管理处(部)和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后,审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顺序是否合理;2、各种工序之间的衔接是否合理;3、工艺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4、工期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合同工期和阶段工期);5、工程的季节安排是否合理;6、考虑不利气侯的影响是否合理;7、人员、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第四章 工程进度控制的管理与要求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工作,根据中部引黄工程总体安排和阶段进度目标,结合施工现场、施工条件,认真组织编制详细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一经批准将作为考核各单位工程进度的依据,建管局(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合同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奖惩。第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度控制体系,推行进度计划交底制定,把进度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组(队),落实到人,使各工作人员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随时掌握有可能影响工期的事件,要做到提前协调解决,真正做到指导生产,以月进度确保年进度,年进度确保工程总进度。第十二条 进度计划的上报合同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日内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7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建管局(公司)工程管理处(部)备案。阶段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在每阶段开始前7天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3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建管局(公司)工程管理处(部)备案。63 年段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在每年12月25日前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建管局(公司)工程管理处(部)备案。月进度计划:要求在每月20日前报监理机构审批,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要求和建管局(公司)下达的进度目标,严格进行进度计划的核查、审批,并对已批准的进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分析和预测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使工程进行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定期、经常地对进度和计划进度进行对比分析,出现偏差时及时寻找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偏差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采取措施加以调整,同时对工程进度所做出的调整需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年、阶段、合同进度计划的调整需经建管局(公司)的同意。第十五条 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1、月进度计划调整:当本月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要准确核实进度差距,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调整下月进度进行弥补或尽可能将进度差距消化在本阶段剩余时间内。2、阶段进度计划调整:当月进度计划的调整不能满足阶段目标的完成,需调整阶段进度计划时,要慎重对计划调整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经批准后执行。阶段计划的调整不得影响总工期的实现。3、当施工单位进度严重滞后时,影响到阶段工期和总工期的实现,为了确保总体施工进度,建管局(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该标段工程进行分割。4、计划的调整必须在前一个计划周期结束前5日提交调整计划书。第十六条 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要向建管局上报工程月报,月报应包括进度方面的内容。第十七条 加强工程进度的跟踪检查,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处(部)和监理机构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认真收集工程进度有关数据资料,并进行调整、统计、分析,定期(月、阶段)形成分析报告,并上报建设处(部)。2、核实进度的实际完成情况。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的考核包括总工期和阶段进度目标的考核。第十九条 进度考核按照旬抽查、月抽查、阶段评比考核的方式进行。旬抽查:由监理机构组织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抽查核实。月抽查:每月18-23日工程管理处对当月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抽检核实。阶段考核:每年度的考核点,由建管局建设处(部)依据合同、计划进度及施工进度进行考核。63 第二十条 根据以上考核结果,按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奖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管局(公司)建设处(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计量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水平,使计量审核工作系统化、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既能如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又能使施工企业按期结算进度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计量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建设处(部),各工程管理处(部)具体负责辖区内工程现场管理工作。第二章计量原则第三条计量的项目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包括:(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二)建管局(公司)同意且监理机构发出变更指令的项目;(三)由监理机构现场确认的并且经建管局(公司)同意的项目。第四条计量项目应是完工项目或正在施工项目的已完成部分。在计量的审核中应做到:(一)计量内容、标准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技术条款中有关计量与支付的规定进行;(二)申报的已完工程量,其项目和工程部位应与设计图或变更要求相符,其计算成果经校核准确无误;(三)申报完成的总价合同项目,其完成数量应与经过现场检查的施工形象面貌一致;(四)附加项目的工程量,应经监理机构现场认可同意,且手续齐全。第五条计量项目的质量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于施工单位完成的项目,必须是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计量支付阶段。第六条计量项目的申报资料验收手续应齐全,计量申请表应规范,表中的工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工程量计量单位应与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一致。计量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一)施工单位申请工程计量的申请表,应附有计量计算公式、计算简图,且应表明部位、里程、高程,原始地形测量资料;(二)经监理机构复核质量评定等级资料;(三)监理机构签署的中间产品、原材料等各种检验材料;(四)监理机构签发的各项设计变更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确认的变更资料等。第七条建管局(公司)或监理机构通知施工单位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施工单位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机构63 审批:(一)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二)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三)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四)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五)监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第八条施工单位完成的任何永久工程或完成的任何工作,必须得到监理机构的确认。第九条由施工单位进行的工程测量和计算,监理机构必须复核并认定。第十条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必须是设计线范围内的有效工程量。超出设计范围外的工程量,必须提供设计修改文件或由监理机构签发的变更文件。第十一条工程量的仲裁当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建管局(公司)三方测量成果发生差异时,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一)评判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土石方量差异不超过7%,混凝土量差异不超过3%。在比较差异量时应分段、分部位进行;(二)当差异量不满足上述评判标准时,由监理机构组织,对各方提供的实测资料进行仔细的核对,找出原因,重新进行外业测量;(三)当差异量满足上述评判标准时,由监理机构主持,在三方协商的基础上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最终工程量:1、选择可靠、精确度较好的某方测量成果;2、取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建管局(公司)三方测量成果的平均值;3、选择三方中某二方可靠、精确度较好的测量成果取平均值。在最后工程量被确定后,由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建管局(公司)实行会签。第十二条对于总价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应由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建管局(公司)在各自提供实测资料的基础上,分别独立或联合审查决定。第三章计量方法第十三条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计量方法,执行合同文件规定,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完成且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原则进行计量。第十四条土石方明挖项目,必须提交经监理机构复核,建管局(公司)鉴认的原始地形图,涉及到土石分界线等地质问题时,必须同时提交由建管局(公司)代表、施工地质代表、现场设计代表、监理机构及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土石分界线”确认单。第十五条:洞挖项目:(1)地下洞室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63 (2)不可预见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工程量,以及相应增加的支护和回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其它因素引起的超挖工程量以及相应增加的支护和回填工程量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建管局(公司)不另行支付。(3)隧洞开挖主洞掌子面至裸露洞段(开挖后未进行一次支护段)平均每延米连续8小时平均排水量小于或等于1m3/h时,所需的排水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机构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按项审批支付。隧洞开挖主掌子面至裸洞段(开挖后未进行一次支护段)平均每延米连续8小时平均排水量大于1m3/h时,按合同技术条款执行。施工单位应提供经监理机构认可的逐日隧洞排水量资料。(4)其他未尽事宜按合同有关合同执行。第十六条:支护工程项目(1)锚杆(包括系统锚杆和随机锚杆)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锚孔深度及外露长度的不同划分类别以有效根数(根数为喷混凝土之前监理机构清点数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根工程单价支付。(2)喷射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部位、喷射厚度和是否挂网划分类别,并计算喷射混凝土有效实体方体积(由施工、监理、建管局(公司)三方现场测定的平均厚度计算,超过设计厚度按设计厚度计算)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超前小导管超前小导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以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根数及长度为监理机构旁站清点数量、长度)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钻孔、制作、安装、灌浆及灌浆试验、质量检查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中,不另行支付。(4)其他未尽事宜按合同有关合同执行。第十七条临时工程(总价承包项目)计量:应以总价控制并结合该项目的形象进行计量。第十八条计量方式采用现场签证制度,原则上所有隐蔽工程量均由三方现场签认,每周报建管局(公司)工程管理处(部)审核。对于有争议和其它原因不能现场签认的工程量,由监理组织各方在下一周结束前统一解决,具体时间由监理机构通知。对新增项目,未经认可的单价不支付工程款,但工程量可以上报,单价栏内暂填为零。第四章计量程序第十九条63 施工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上报工程量计量资料给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5日内给予审查,审查通过后递交建管局(公司)工程管理处(部)在10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内容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发生矛盾时,按合同内容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建管局(公司)建设处(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3 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款支付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部引黄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规范工程价款支付的申报、审批及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和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支付。第三条本办法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合同处(部)。第二章支付条件第四条工程款支付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须符合合同、规范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相对应的措施费不予支付:(1)未按合同约定投入或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部分;(2)不能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出现安全伤亡事故的;(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4)未建立安全生产措施费台帐,安全措施投入与现场不符合部分;(5)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安全评价不合格;(6)对于的安全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不按时整改及回复;(7)文明施工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检查时通报批评;(8)安全及文明施工设施达不到有关文件要求的技术标准。第六条各类工程资料须符合合同、规范及标准的规定,否则不予支付。第七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三章支付的程序第八条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出工程预付款申请,监理机构在3日内给予审查,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提交工程管理处(部)3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计划合同处牵头10日内完成会签支付。第九条每月25日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月进度款支付申请,监理机构在3日内给予审查,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提交工程管理处(部)3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计划合同处牵头10日内完成会签支付。第十条支付资料(一)工程预付款63 工程管理处对监理机构的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初审后填写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预付款审批单(详见附件1)由计划合同处会签支付,审批完毕后,工程管理处、财务处、建设处各存一份,计划合同处存二份。工程预付款申请审批支持材料由施工单位提供,作为监理机构及建管局(公司)审批工程预付款的依据。支持材料一式二份,每份支须列好清单装订成册。工程预付款审批完毕后,一份存计划合同处,一份存工程管理处。支持材料包括一下:(1)预付款保函:提供建管局(公司)已收预付款保函收据的复印件。(2)其他担保: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担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二)工程进度款工程管理处对监理机构的进度款付款证书初审后填写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结算支付审批单(详见附件2)由计划合同处会签支付,审批完毕后,工程管理处、财务处、建设处各存一份,计划合同处存二份。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资料一式6份(包括支持材料,每份须列好清单目录装订成册,其中一份应全部为原件),工程进度款审批完毕后,施工单位保存2份(其中1份原件经监理机构审核完毕后自行保存)、监理机构、建管局3份(工程管理处、计划合同处、财务处各存1份);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建管局(公司)计划合同处(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3 附件1中部引黄工程预付款审批单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承包单位合同总价款(元)上次累计预付款(元)本次预付款(元)累计预付款(元)工程量清单变更(新增)其他(补充协议)合计本次净支付金额人民币:元(¥)剩余预付款(元)工程管理处(部)分管领导计划合同处(部)分管领导财务处(部)分管领导领导审批63 附件2中部引黄工程款结算支付审批单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承包单位合同总价(元)上次累计结算(元)本次结算(元)累计结算(元)本次应结算(元)工程量清单扣除保留金(元)变更(新增)扣除预付款(元)其他(补充协议)扣除款(元)合计本次净付款(元)累计结算占合同总价(%)累计扣除保留金(元)累计净付款(元)本次净结算(大写)大写:(¥元)工程管理处(部)分管领导质量安全监督处(部)分管领导建设处(部)计划合同处(部)技术处(部)机电设备处(部)财务处(部)环境移民处(部)领导审批63 中部引黄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图中部引黄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图中部引黄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图中部引黄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图领导审批环境移民处(部)对环境影响、工程占地审核建设处(部)对工程计量审核质量与安全监督处(部)对工程质量与安全审核财务处(部)对工程财务审核办公室(档案室)对工程资料的规范性审核计划合同处(部)对合同内容及价格审核机电处(部)对电费及机电设备工程审核技术处(部)对工程设计及变更审核财务处(部)支付工程管理处(部)确认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63 监理单位工作用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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