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汇编终稿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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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科学合理地处理工程变更,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等的相关约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中部引黄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其它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

2、条件变更以及新增项目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建设中所有的工程变更。第五条工程变更归口管理部门为技术处(部)。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六条按工程变更的重要性分为重大工程变更、重要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一)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工程规模、特性、标准、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选型、超出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的工程变更。(二)重要工程变更:指涉及单位工程的布置、调整、建筑物结构形式较大的改变、节点工期的较大调整等工程变更。(三)一般工程变更:指工程局部结构和布

3、置的修改、施工详图的局部修改、或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为节省投资、方便施工进行的修改、阶段性工期的调整等工程变更。第七条按工程变更的提出方分为设计方工程变更和非设计方工程变更。(一)设计方工程变更:指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二)非设计方工程变更:指建管局(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提出的工程变更。第三章工程变更的提出第八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规范、合同规定,建管局(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均可按程序,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提出变更建议。第九条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6(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三)

4、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四)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五)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处理程序第十条审批原则如下:(一)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和合同条款,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二)工程变更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三)工程变更应在保证质量和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方便施工,促进工程施工进度;(四)工程管理处(部)组织确认围岩类别变更事宜。(五)工程变更应确保工程量及价格的可审性。第十一条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处理程序一、建管局(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技术处(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通过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5、,批准后交设计单位设计。二、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技术处(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三、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管理处(部)初审后提交技术处(部),技术处(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交设计单位设计。四、经批准后的设计变更,由技术处(部)发放至工程管理处(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重要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处理程序一、建管局(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技术处(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通过后,提交设计单位审核、设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报主管

6、部门备案。二、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技术处(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通过后,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报主管部门备案。三、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管理处(部)初审后提交技术处(部),由技术处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通过后,提交设计单位审核、设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报主管部门备案。四、经批准后的设计变更,由技术处(部)发放至工程管理处(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处理程序6一、对不增加工程投资、且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局部设计变更,由工程管理处(部)和监理单位审查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设计单位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实施,技术处

7、(部)备案。二、对增加工程投资、或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局部设计变更,由技术处(部)组织审查,设计单位审核,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三、隧洞围岩类别的变更,可由工程管理处(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任意一方提出,变更结果需四方到场书面确认。四、经批准后的设计变更,由技术处(部)发放至工程管理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新增项目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新增项目,技术处(部)组织审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第十五条特殊情况变更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单位在征得工程管理处同意后,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处理工程变

8、更。事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第五章工程变更的处理时限及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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