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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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通告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第一条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沿海特殊保护林带。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2、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绿化造林,在明显位置设置生态公益林标志,向社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标志。 第四条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按照每500—1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要求,落实专职护林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切实发挥护林员在护林、防火中的作用。-3-第五条加强生态公益林防火管理。生态公益林经营单位应及时清除生态公益林内道路两侧杂草、灌木丛及可燃物,营造或改建生物防火林带。在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工程阻隔措施,因地制宜地建设隔

3、离网、隔离墙。第六条加强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生态公益林经营者要采取防控措施,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第七条加强封山育林工作。对各级生态公益林落实封育措施,严禁在封育区内从事砍柴、放牧等活动,提高林分质量。禁止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采土、采种、修建墓地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八条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严禁采挖生态公益林内大树。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报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九条禁止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因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并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 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3-进一步完善规范林地承包合同。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公益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要依法纠正。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已经规范流转的公益林,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各项权利义务。未经批准非法流转的生态公益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发证,不得享受林业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在保证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公益林主体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鼓励从事林下养殖和森林生态观光旅游等项目。但要事先制定专项经营方案,按照生态公益林等级,报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违反本通告,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采土、采种、修建墓地、采挖大树和改变林地用途等行

6、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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