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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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三条 本

2、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第八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生产(工作)内容;(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七)违约责任;(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

4、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一)固定期限;(二)无固定期限;(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二条 劳

5、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员工又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按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下列劳动合同条款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

6、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五条 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经双方协商修改后,双方当事人应予履行。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7、,影响工作、生产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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