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分离与机构设置模式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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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与机构设置模式之探讨  杨晶  “执行难”问题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法院而言,既有外因,也有内因。外因方面主要是受到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以及社会各种矛盾的限制和制约;内因方面主要是法院的执行运行机制不合理,执行缺乏有效监督,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造成执行难。为了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外部因素非法院自身能够独立解决,但内部因素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执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执行人员素质等途径,以实

2、现解决执行难之目的。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借鉴全国各地法院执行机构实行执行权分权运行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执行工作的实际,于2002年底制定并实行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离的执行工作分权制衡的模式,已经运行了5年有余,回味起来喜忧参半利弊并存。然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想法。下面就今后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与机构设置模式谈一些初步的设想。  一、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的必要性  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在于对执行权的细化和分解,即将民事执行权分解为执行实施

3、权与执行裁决权,并使之分离。何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呢?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实施部门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而采取的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内容的执行手段和措施的权力。通常理解为对执行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权力。执行实施部门依据执行命令或有关执行裁定,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权能。实施的内容包括执行通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强制交付、强制搬迁、强制转移、拘留、罚款等等。执行裁决权是指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而采取的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内容的执行手段和措施是

4、否合法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和审查并加以确认;对已实施的控制性财产进行处分并加以确认的权力。通常理解为对执行行为是否正确的审查和对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作出裁判的权力。执行的裁判机构,根据有关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实施部门的建议,组成合议庭或由执行法官单独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审查或裁判的权利。其裁定的内容主要有: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或不予执行、以物抵债、执行回转以及对有关的执行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实施措施的执行行为异议、复议审查等。  以上二种权力,是执行权

5、的下位权力,共同构成了民事执行权。如果不能真正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解、分离,执行权力单一,过于集中,执行人员对执行案件的随意性过大,办案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执行措施不当,久拖不执,执行不公的现象必然产生。因此,改革陈旧落后的执行运行机制十分必要。  首先,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保障了“两权”的监督、制约,体现程序正义原则。在传统的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执行工作价值取向的指导下,执行法官加班加点、夜与继日、甚至不惜流汗流血为债权人讨回了债权,付出了很大代价,但执行难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

6、相反,由于债权未得到实现,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批评、责难声却不绝于耳,在不断的反思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实务界认识到执行理念存在偏差,法院无法担当起债权人自身应当担负的风险这一沉重包袱。因此,将民事执行权细化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树立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即使有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无法实际执结,但由于执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出程序正义,必然能够取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理解、信任和尊重,从而使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公信力得到提升。  其次,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保障了当事人的

7、权利救济,体现了司法公正。现在执行机构人员配置中,由于诸多原因,执行机构中有些不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员(包括书记员和司法警察)亦从事具体执行工作,而执行中的裁决程序的众多事项系当事人及案外人执行权利救济之保障。因此,执行裁决权的行使应当参照审判模式,由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行使裁决权,实行独立裁决。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能有效保证执行裁决权由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行使,从而确保当事人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得到实体权利的保护。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在当今由于我国现行人事体制人民法院“进出口”不畅的情况下,由

8、不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员或司法警察行使,起到了最佳的优化组合,达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效果。同时,既节省法官资源,又体现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再次,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丰富了民事执行运行机制改革的内容。民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改革,执行机构在全国形成一个整体的力量,用上下联动的合力对付顽固、狡猾的抗拒执行行为,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管理办法。但在采取这种方法时,决不能忽视执行过程中裁决事项的存在,因为裁决事项事关当事人、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是一种司法裁判权,根据我国司法独立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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