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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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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补助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珠字〔2016〕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16〕77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珠海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用于引导和激励我市民营企业导入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从而推动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珠海市民营
2、企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质监局在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奖当年向市财政申请安排预算资金。第四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程序规范的原则。5第二章资金使用的范围、条件和额度第五条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积极参与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民营企业。第六条资金使用的条件和额度:上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结束后,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8万元:(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二)申报上年度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经专家组评审,材料评审环节的综合得分在400分以上(含400分)。第三
3、章资金的发放程序第七条资金的发放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公示、拨付,由市质监局负责资金补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市质监局在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奖次年发布《珠海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补助资金申请指南》,明确奖励资助的范围、申请受理的时间、办理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市质监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5(一)《珠海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提供);(五)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
4、办理时提供)。第九条受理。市质监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发出《珠海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补助资金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或《珠海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补助资金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申请:(一)申请企业不属于上年度市长质量奖受理组织名单的;(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第十条审批。市质监局在申请日期截止后联合市有关部门,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本规程第六条形成《珠海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补助资金初审意见表》(附件4),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形成最终审核意见。第十一条5
5、公示。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后,在珠海市质监局网站上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5天。如有异议的,由市质监局组织调查,并重新进行审核。第十二条拨付。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市质监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补助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相关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责令其退回奖励金额,以后均不给予补助,并将有关情况录入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市质监局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在材料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6、,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操作规程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5附件:1.珠海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补助资金申请表2.珠海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补助资金申请受理通知书3.珠海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补助资金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珠海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补助资金初审意见表5.《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珠字〔2016〕8号)6.《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16〕77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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