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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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张林慧,运输个体户。  被告:太原市粮食局新城仓库。  被告:太原铁路分局太原北站。  原告诉称:1990年7月29日上午11时许,其委派雇用的汽车司机杨建国驾驶东风—140型大货车挂拖车去迎新街喷漆。汽车行至恒山北路交通岗前遇红灯停车,绿灯亮后以二挡起步向西拐弯换三挡加油行驶。司机见前方道口(新城仓库铁路专用线道口)栏杆开放,便驾车通过道口。当距离道口6至7米时,忽然发现南端火车接近,便急忙刹车。但是,由于距离太近,汽车保险杠挂在调车车辆第一辆二位车梯上,致使汽车破损,造成实际损失20755.25元。要求新城仓

2、库和太原北站赔偿。  新城仓库辩称:1990年7月29日发生事故时,仓库专用线道口属无人看管道口,无人看管标志齐全。道口上方设置了栏杆,因其他设施还不完善,正在施工过程中,故整个栏杆的设施未验收投入使用。原告汽车通过道口时未停车了望,时速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20公里,致使事故发生,汽车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太原北站辩称:新城仓库铁路专用线道口地处繁忙街道,应派人看管。根据国发经交(86)第161号文件及山西省、北京铁路局有关规定,铁路专用线道口应由产权单位治理并负责其安全。本站在1988年4月就通知新城仓库,专用线道

3、口应派人看管。太原铁路分局道口科还在新城仓库召开过道口会议。但是直至事故发生,新城仓库对其道口只安了栏杆,却未派人看管。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太原北站无关。站方在事故发生后,曾调查和调解,新城仓库不承担责任,未能达成协议。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汽车与火车相撞地点的新城仓库铁路专用线道口是繁忙道口,产权单位是太原粮食局新城仓库。根据《铁路道口治理暂行规定》,应由新城仓库派员看管。1988年4月6日、8月24日,太原北站和太原北站公安派出所曾两次向新城仓库发出通知,要求仓库派人看管道口。但是,直至事故发生,该道口只是

4、竖起栏杆,并未派人看管。尽管该道口设有无人看管道口的“停”字标志,但仍属有人看管道口。  1990年7月29日上午10时30分许,新城仓库接到太原北站送车通知,即打开大门等候。11时25分,太原北站五调乙班从太原北站六场以10公里时速,向仓库顶送车列。当车列前端车辆接近道口时,制动员发现道口栏杆开放。此时,原告张林慧雇用的司机杨建国正以三挡少许加油速度沿下坡道口行驶。双方紧急刹车未能奏效。造成汽车大破,发生修复费15904.89元,处理事故现场拖车费500元,雇人看守费580元,合计16984.89元。  太原铁路运输

5、法院认为:被告新城仓库应当派人看管专用线道口,却未派人看管,且将栏杆耸起,轻易给过往车辆、行人造成可以通过的错觉,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汽车在通过铁路道口时,警惕性不高,行驶速度过快,亦应负一定责任。太原北站对新城仓库道口应派人看管问题进行了督促,并有送车确报,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太原市粮食局新城仓库负担原告张林慧事故损失费13000元。其他损失原告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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