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办法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基金收支保管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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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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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为落实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整备措施,因应事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之应变作业需要,特依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同条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为主管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主管机关向核子反应器设施经营者收取之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关收入。    

2、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定演习有关之支出。    二、办理本法第十六条所定事项之支出。    三、办理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定事项之支出。    四、核子事故发生时应变作业有关之支出。    五、管理及总务支出。    第5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基金管理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九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主管机关派员兼任之;其余委员,由主管机关就有关机关(构)代表、专家、学者派(聘)兼之。    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6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均由主管机关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3、第7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8条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应亲自出席。    第9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11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

4、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2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3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14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5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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