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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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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刑后民原则适用困境与解决路径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遭遇困境,因此受到众多学者的质疑。本文认为“先刑后民”原则的存在并不违背“保护私权”的立法价值,且在技术层面上更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寻求这一原则的适用困境应该从制度层面上加以解决,而不是全盘否定这一原则。 关键字:先刑后民;困境;制度层面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用来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原则受到众多学者质疑,原因在于,这一原则的适用产生对被害人权利救济不利的问题,凸显出“先刑后民”原则在适用上的困境。本文认为“先刑后民”原则有其存在的价
2、值,但也有必要从制度层面上加以解决其适用困境。 一、“先刑后民”原则的渊源与适用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4月公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该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11条规
3、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第12条规定:“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应将案件移送。该规定明确了先刑后民的具体操作办法,同时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主动审查权。”据此该规定确立的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原则,一直被沿用至今。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现对被害人保护缺失的现象,众多学者开始质疑“先刑后民”原则的合理性 二、从制度层面上解决“先
4、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困境 既然在价值层面上,“先刑后民”原则并不违法法理,在技术层面上,“先刑后民”原则更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当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包容重合关系时,选择“先刑后民”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这一原则在实践中产生的困境,更多的是因为制度设计方面的步骤所造成的,因此解决问题的思路并非直接废除“先刑后民”原则,而是通过制度重构完善相关程序设计。针对目前理论界对“先刑后民”原则之一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导致对被害人民事权利救济不及
5、时,因此,制度重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程序保障。 1.以尊重被害人程序选择权为基础改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和意义之一在于有利于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但司法实践证明,该制度并未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具体表现为:实践中一些法院以刑罚代替损害赔偿,驳回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于附带审理民事赔偿部分,法官在庭审中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及认定的损害事实不在附带民事诉讼庭审时重新质证或者只是简单地走过场,妨碍附
6、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充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诉讼权利被变相剥夺。实践中出现的因为被追诉人潜逃而致使被害人民事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情形,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先刑后民”原则的使用,因为并非由于刑事诉讼先于民事诉讼发动就导致了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救济,而是因为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设计上不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将民事诉讼硬性绑定于刑事诉讼,结果一旦被追诉人潜逃致使刑事诉讼无法顺利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就无法及时启动。因此,应当革新并考虑以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为中心来改造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体表现为
7、: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选择权,由他们选择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其权益的最大化。当事人一旦做出选择,则原则上不得反悔,案件应按其选定的程序进行。但是这种选择不应绝对化,应因案而异:如果案情简单适宜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渠道;如果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限制被害人的选择权,告知其向民事庭起诉或者将案件转交民事庭处理。这两类案件的界限是: 一是是否存在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应当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
8、偿; 三是是否属于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严格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等情形。 2.针对特殊类型案件作出详细解释,防止刑民不分的现象 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由于都以侵权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只有侵权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才能以刑法予以科刑。学者之所以反对在此类型案件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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