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刑后民制度定位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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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先刑后民制度的定位及适用吴晓蓉  一、制度的由来及实际操作    先刑后民制度,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出现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时,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该制度的法律渊源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7号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与此相适应的是,《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

2、审结的。此后,先刑后民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开始了大量适用,甚至被上升为一种原则在刑民交织案件中普遍适用。司法实践中,有人误认为,一旦遇到刑民交织案件,民事案件一概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一概中止审理。结果一定程度上为司法机关内部相互扯皮、推诿提供了籍口。如有些案件,行为人的行为介于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之间,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驳回起诉,并被告知到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立案,导致被害人求助无门。..........    作为一项诉讼程序如果不能保障权利获得救济,甚至阻碍权利获得救济时,

3、就应该予以变革。从保护被害人角度来说,该对先刑后民的做法进行反思和规范了。    二、对于该制度的合理性辨析    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提出先刑后民制度的宗旨主要在于:    1、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有效打击犯罪。实践中,宥于当事人的认知及公安机关侦查范围限制,一些犯罪的行为可能未能及时被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能对犯罪问题置若罔闻,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将有关犯罪事实的证据固定后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使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治。    2、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搜集证据,分担被害人的举证责

4、任,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公安机关无论从权限还是侦查手段上讲,都处于优势地位,比被害人更易于获得证据,更利于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实践中,大部分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中,被害人均是待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使自己的损失得到救济。..........    3、防止司法机关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削弱司法权威。在公安机关未介入侦查,刑事案件尚未审理时,仅凭被害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很难查清全部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很多情况下,民事赔偿的判决依赖于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如果就民事部分先行作出判决,很可能导致司法机

5、关对同样的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当然如果因为刑事和民事证据要求的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不同的,不在此列。    可见,提出先刑后民更多应当被理解为被害人寻求救济的一种权利,一种保护,而非义务,在实践中也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提出先刑后民也不是为了倡导一种刑事优于民事的思想,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一概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的做法未免矫枉过正,违背了设立该程序的初衷。    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法学界、司法界同仁都一致认识到加强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才是促进民主、体现人文关怀的......

6、....重点。作为法律程序,刑事还是民事,只有便捷与否,绝无高低贵贱之分。而对被害人而言,唯有自身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员,刑诉也罢,民诉也罢,终不过是其填补损失之方法,对于权利,被害人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故诉讼法当赋予刑民交织案件被害人完全的程序选择权,法院在向被害人告知法律后果之后,应允许其视权利实现之便利,选择或先刑后民,或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而不应当一概驳回起诉。第一,当事人涉嫌犯罪,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以查清犯罪问题为条件,在原告有其他证据支持其具体诉讼请求时,法院拒绝审理不具有正当性;第二

7、,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为其证据支持,必须经过实体审查才能确定,以涉嫌犯罪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有违诉讼法理。第三、构成犯罪的案件,即使可以通过退赃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法律也仍然赋予了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故人民法院立案时只要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即可。如果非要在刑民诉讼程序之间划个先后次序之分,那只有一个标准,就是看谁最有利于实现被害人的权利。    三、“先刑后民”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及定位    1、“先刑后民”只是一种司法处理方式,是指对刑民交叉案件应视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分别处理,而不

8、宜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加以强调。    2、“先刑后民”,只是说审理的先后顺序,而不应是对被害人起诉权的剥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在民事赔偿方面的义务并不会免除或改变。    3、“先刑后民”只应在特定情况下适用。..........    在民事案件中,只有诉辩双方关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争议,而仅凭原告的现有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争议,该主要事实有待于刑事案件审理认定的,才应当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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