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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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特征1、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关系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其本身性质决定它不能永久存续,是一种动态关系,有着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合同总会终止)。如果合同债权永续存在,债务人就将无限期的承担积极给付责任,是债务人长期蒙受不利和负担的约束,对债务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的终止是必然要发生的。2、合同终止的特征(1)合同终止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没有生效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合同权利义

2、务终止问题。合同终止是使已经生效合同关系提前结束的法律制度。(2)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既具有溯及力,同时也具有将来性。合同终止的溯及力表现为合同终止可以使合同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初,回复到合同关系没有发生的初始状态。合同终止的将来性表现为合同终止对将来发生效力,合同债务人不必再向债权人履行义务。(3)合同终止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一旦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二)合同终止的事由合同终止的事由是指引起合同终止的各种原因。合同终止的事由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终止;二是基于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或合同已无继续的必要;三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3、。《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于下列情形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前六种情形,在本章的后面内容将分节论述,第七种“其他情形”是一种概括性规定,主要应当包括下面几种情况:1、作为合同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合同关系一旦发生,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有时作为合同基础的法律行为具有瑕疵,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以及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4、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种行为被撤销,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2、终期届至。在附期限合同中,如保险合同,终期届至,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3、履行不能。如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但并非一概导致合同消灭,如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债权债务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是以债务人本身的劳务为标的的合同)消灭。(三)合同终止的效力1、合同关系终止后,便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再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2、合同关系的终止,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和义

5、务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3、合同关系终止后,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失去效力。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负债字据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字凭证。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者,应向债务人出具消灭字据,为增强其效力,此字据最好由公证机关或其他组织认证。4、合同关系终止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还负有一定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全

6、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履行也就是按照约定全面正确地清偿自己的债务,合同履行的结果就是清偿债务,债权实现。可见,履行与清偿的意义相同,只是履行是从债的效力方面反映合同关系,而清偿是从债的消灭方面反映合同关系。(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表现(履行或清偿的两种特殊表现)1、代物清偿(履行)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债务人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代物清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债务存在,而不论原合同标的如何。不仅合同之债如此,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可代物清偿。(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的内容无非是货币、财物、劳务与权利等

7、,此四者互相替代,即成立代物清偿;即使同为财物,但种类不同,亦成立代物清偿,如以马代牛、以支票代金钱等。(3)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4)必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代物清偿的效力,不仅使合同关系消灭,而且使债权的从权利随之消灭,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代物清偿给付的物体或权利,清偿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第三人代为清偿(履行)清偿的主体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即履行义务的人。债务人是当然的清偿人,但债务人的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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