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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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以及中外合作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完全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幼儿园。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城市

2、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保护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使少年儿童就近入学。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市建设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核新建小区和旧区改建、扩建详细规划时应当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实施。第七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一)每4万人口区域内,设30个班规模的完全中学;(二)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24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三)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24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四)每0.5万人口区域内,设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第八条按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筑设计

4、,应当执行国家规范。其生均用地面积定额标准为:(一)中学不低于15平方米;(二)职业中学不低于16平方米;(三)小学不低于12平方米;(四)幼儿园不低于13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定额标准为:(一)18—30班规模的完全中学不低于5.0—4.7平方米;(二)18—24班规模的初级中学不低于4.8—4.6平方米;(三)职业中学不低于5.0平方米;(四)18—24班规模的完全小学不低于3.8—3.6平方米;(五)6—12班规模的幼儿园不低于9.9—8.8平方米。以上各类中小学有住校学生的,每名住校学生应另增加4.o平方米建筑面积

5、,并适当增加用地。中小学幼儿园运动场地、活动场地,绿化用地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在旧区改建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统筹解决。第十条新区开发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配套建设初中(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小学、幼儿园,并且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区必须按规定留足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并配套建设。第十一条配套建设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配套

6、建设初中(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的建设资金,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第十二条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必须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90天以内,将所建中小学幼儿园的产权和有关建设资料交付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旧区改建不得随意拆迁或占用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或占用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

7、点、布局专业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补还或易地重建。补还或易地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在新区重建的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第十四条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校舍,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改建。争议解决前不得将其出售、转让、抵押。第十五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对所使用的场地校舍进行妥善管理、保养和维修。在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新建、扩建教职工宿舍。校园内现有的教职工宿舍不得出售,已出售的应予纠正;危房、严重

8、损坏房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拆除后应改为教育教学用地。第十六条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校舍,不得出售、转让、抵押。如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幼儿园兴建的各种建筑物、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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