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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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

2、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

3、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三)一

4、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一条中小学校

5、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拔;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

6、业用地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

7、产权登记。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校舍场地管理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

8、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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