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滇池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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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823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3-25【生效日期】1998-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昆明市滇池保护条例(1988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3月25日云南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滇池是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属国家重点保护水域之一,它对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有重要作用,是昆明城市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的主要水源。第二条第二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滇池域资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

2、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以保护滇池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为中心。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滇池水资源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第四条第四条本条例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地汇水区域。按照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三个区:滇池水体;滇池周围的盆地区;盆地区以外、分水岭以内的水源涵养区。第五条第五条保护滇池的原则是: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六条第六条一切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

3、七条第七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本条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第二章滇池水体保护第八条第八条为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适当增加蓄水量。按照优化调度的原则,确定滇池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1887.4米(黄海高程,下同),相应蓄水容积为15.5亿立方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相应蓄水容积为9.9亿立方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相应蓄水容积为9亿方米。二十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1米。第九条第九条滇池水体的保护范围为正常高水位1887.4米的水面和滨岸带。经勘测划范围,树

4、立界桩,修建湖堤,营造环湖林带。第十条第十条滇池外湖(外海)水质按现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保护,内湖(草海)水质按三级标准保护。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滇池出口河道,清理入湖河道,疏浚滇池。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禁止滇池水体范围内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他缩小滇池水面的行为;禁止在湖堤两侧各一百米内取土、取沙、采石;禁止破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航标、鱼标、水文、测量、环境监测测等设施,未经允许不得在界桩内构筑任何建筑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禁止向滇池和通往滇池的河道内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禁止向滇池和通往滇池的河道排放未达

5、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废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滇池水域航行的一切船只,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废油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第三章滇池盆地区保护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合理高速区域工业结构,发展节水型、少污染或者无污染的工业。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和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三同时”要求的,不得试车投产。扩建、改建后的排污总量要低于扩建、改建前的排污总量。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外,并报滇池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在滇池盆地区新建污染严重的钢铁、有色冶金、基础化工、农药、

6、电镀、造纸制浆、制革、印染、石棉制品、土硫磺、土磷肥和染料等企业和项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于在滇池盆地区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根据滇池综合整治的要求,限期治理或者改造,禁止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含重金属或者难于生物降解的废水,应当在本单位内单独进行处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控制排入滇池的氮、磷数量,缓解滇池富营养化程度。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污染严重而治理技术难度大、代价高的现有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由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关、停、并、转、迁。第十八条第十八

7、条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区)、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的管理,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乡镇、街道企业,应当认真进行整治,限期达到国家或者省的污染排放标准;到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停止其生产。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者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生产。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亲建卫星城镇、居住小区、大中型企业、要建立清污分流制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应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配套建设。老城区应结合旧城改造,同时改造排水管网。为减轻对滇池的污染,城市垃圾粪

8、便要逐步进行资源化、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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