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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589-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章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学校地址:北仑区小港红联道头路48号第二条单位性质为举办者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办学宗旨:遵纪守法、弘扬文明、培养各类文化艺术人才。第四条学校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年目标培训1000人次;实施以各年龄段文艺爱好者为培训对象的非学历文化艺术培训。第五条学校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由举办者个人投入。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与教育服务项目包括:文化艺术、智力开发的非学历培训,学校经北仑区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第三章
2、组织管理第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由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产生。董事会由张旭明、盛焕平、华容、沈海群、张任五人组成,董事的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以上第(三)、(五)、(六)及其他可能影响到举办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等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八条董事
3、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有表决权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第九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l/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
4、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一条学校设校长1名。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二条学校不设置副校长,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教
5、职员工代其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首任为张旭明,以后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捐赠;(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五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第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6、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第十七条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第十八条若有新加入的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来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九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二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一条学校
7、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l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资产处理第二十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三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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