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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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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淮河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校名称为蚌埠市淮河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本学校)。第二条本学校的性质是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面向社会从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学校遵守宪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本学校为民族提高综合素质,为国家培养幼儿教育人才,坚持诚信办学,社会效益第一。第四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蚌埠市教育局。第五条本学校的住所地是蚌埠市宏业路288号(上海铁路
2、局职工培训基地院内)。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郑涛。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招生及教学管理、财务状况;(二)推荐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三)有权查阅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四)制定本学校的章程;(五)提出本学校的发展规划(六)就本学校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等。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出资者为郑涛,资金来源为个人自筹。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一)幼儿教师专业培训
3、;(二)学前教育专业培训。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学校设校务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为5人。校务管理委员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本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由举办者、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管委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本学校的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务管理委员会委员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管委会组成人员报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本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
4、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委员;(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校务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一)举办者或者投资者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管委会委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校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校务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十四条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的委员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校务管理委
5、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实行1人1票制。校务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校务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三)聘任、解聘校长;(四)制定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
6、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签名。理事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记录由主任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二)检查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学校校长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聘任,对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
7、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授权。本学校校长是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校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8、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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