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权发展的视域分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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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发展的视域分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以海权发展的视域分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一、解读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逻辑进路  自然资源物权化的争论从未曲终幕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简称《海岛保护法》﹚分别界定了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海陆兼备的特殊陆地区域,无居民海岛具有多元的价值系统,即自然资源价值、生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军事利用价值以及维护权益价值等。在此背景下,探讨无居民海岛使用问题无疑具有学术意义。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认知将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倘若将无居民海岛视为一种类型的自然资源作为前提,即便是将自然资源在整

3、体上作为一个研究对象,在自然资源物权的框架下来考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对自然资源而言,纯粹在私法的范畴寻找理论突破点以及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的尝试,能否达到理顺自然资源权属关系和可持续利用的目的还存有不确定性。作为一种颇为时髦的手段,准物权客体的界定采用多视角模式的弹性标准,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的变化等诸种模式与方法,如果将准物权的客体界定为自然资源,要么需要限缩准物权的范围,要么无法清晰地揭示有关现象,要么暴露出中国现行法及其理论的缺陷。更何况,由于以“准”字作为标志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漶漫不定,极富有争议。自然资源界定为准

4、物权的客体,只有将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排除于准物权的体系才可成立,且需要进一步类型化。故此,探究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必须明确合适的进路,否则,将失去探讨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物权法》、《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海岛保护法》的出台,再次掀起了海洋资源“使用权”立法模式的勃兴。由于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系统性,海洋历来具有“公物”属性,在我国所采取的以民法用益物权的框架来界定国有公共资源使用权制度的立法思路之下,公物概念的缺位,使得公物与“私物”的区分无从显现,进而使得以“私物”为逻辑前提预设的“民法一般原理”,在以公物为客体的所有权

5、、用益物权上的适用,成为我国民事立法与法学的惯性思维。这种惯性思维导致了公物所寄托的法学原理与公众的公平观念之间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简单雷同于海域使用权予以认知的话,可能与无居民海岛的复杂价值体系相悖。  由于“自然资源”的类型极为复杂,而且对“自然资源”的精确界定无法尽善尽美,故此,当探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问题时,仍受到既有理论体系束缚。基于无居民海岛是集海洋属性与陆地属性于一身的特殊陆地区域,而且在我国法下无居民海岛保护也涉及到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③,特别是无居民海岛历来属于“海洋中的政治性土地”,在“海域物权”视野下

6、探究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显然是不妥当的。故此,探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属性问题,需要寻求一种合适的逻辑进路,为科学诠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提供手段。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多维审视:理性与困惑并存  ﹙一﹚准物权视野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考量  在准物权下审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问题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合理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取得方式上,基本上符合准物权的取得方式。准物权的取得也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其中,继受取得以基于准物权转让合同而取得为典型,原始取得则以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准物权为常态,即通过申请-审批-登记发证的程序取得准物权。根据《海岛保护法》第

7、31条的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完全符合准物权的原始取得。  然而,作为一种理论体系,仅仅依赖取得方式的一致性即行政审批方式来推理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于准物权,未免有失其严谨性。进而,如果将自然资源的利用权视为“准物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从准物权的客体角度而言,将无居民海岛视为准物权的客体,则具有相当的争议性。由于作为特殊区域的无居民海岛,其可能成立多种“权利”,即便确立自然资源为准物权客体的学说,也应当进一步类型化。因此,准物权框架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定性,在于其取得模式上,由于在中国现行法及其理论上,自然资源系一抽象的、统

8、一的“物”或者“不动产”。因为物权法第122条和第123条被置于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然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与作为私权体系的用益物权存有多角度的“不适”。  如果将无居民海岛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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