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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政府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以及有两个以上使用意向的无居民海岛,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遵循
2、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出让形式一般以挂牌方式为主。对于资源条件优越、市场需求旺盛的海岛,可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特定情况下,以满足特定开发目标并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综合条件最优为条件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实行净岛出让,出让时不得存在权属和利益纠纷,其保护和利用规划已经政府批准并公布。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
3、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第六条 县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出让无居民海岛进行现场勘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价值评估,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县级未设置海洋管理部门的,由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参照办理。第七条 出让方案应当依据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制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海岛的位置、面积、自然状况及开发利用现状;(二)出让
4、方式、出让面积、出让范围、用途、使用期限;(三)开发利用功能布局、建筑物和设施的最大占岛面积、建筑物高度限制、绿地率和自然岸线保有率等开发控制性指标,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四)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方案;(五)利益相关者处理情况;(六)标底或底价的组成结构;(七)投标人和竞买人资格要求;(八)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将拟出让海岛的位置、用途、出让范围、出让面积、出让期限等内容在当地报纸和该海岛所在乡(镇)、村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
5、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受理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听证。第九条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处理完毕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将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6、逐级上报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并附以下材料:(一)拟出让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二)利益相关者处理材料;(三)无居民海岛价值评估报告;(四)现场勘察情况材料;(五)公示、异议复查或听证材料;(六)其它有关材料。第十条 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出让方案的以下内容:(一)拟出让海岛是否存在管辖异议;(二)出让方式是否合理,出让界址、面积是否清楚,使用用途和期限的确定是否合理,权属是否有争议,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是否准确、齐全并妥善解决;(三)拟出让海岛的开发控制性指标、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配套方案是否符合省级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文件要求;5.1-
7、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四)标底或底价的确定以及竞买人、投标人的资格设定是否合理;(五)拟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