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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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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研究摘要: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犯罪低龄化问题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持续攀升。因此,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各国所面临的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从刑事科学的角度来讲,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合理在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占据重要地位。有犯罪就有处置。虽然我国立法及理论研究上对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严格遵循“教育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体系,因此,研究
2、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体系的构建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而且在实现教育、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提高未成年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可能性和有效性、预防其再次犯罪以防卫社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等方面也有较为显著的实践意义。关键字: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II目录第一章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之原则3一、教育保护为主,惩罚为辅原则3二、相称原则4三、双向保护原则5四、非刑罚处置措施优先原则6第二章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刑罚承担方式6一、国外有关未成年犯罪人刑种适用之比较7(一)美国7(二)英国8(三)德国8(四)日本8二、我国对未成年犯罪
3、人适用刑罚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9(一)在刑种的选择上未体现非成人化特征9(二)部分刑种的司法适用未充分发挥刑罚教育、矫正之功能10三、完善刑罚承担方式的初步构想11(一)在刑种的选择上,将未成年犯罪人排除在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之内11(二)有期徒刑、罚金刑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3第三章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非刑罚承担方式14一、外国相关方式考察14(一)美国15(二)英国15(三)德国16(四)日本17二、对我国相关立法现状的评析17三、完善非刑罚承担方式的初步构想18(一)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19II(二)行为人具有再犯危
4、险性19(三)非刑罚处置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刑罚适用19结语20参考文献21致谢23II第一章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之原则研究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确立明确的基本原则。一、教育保护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一直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作为一贯的政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这项原则。随后,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中也相应明确了未
5、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之教育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在确定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问
6、题上,必须贯彻教育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因为:根据现代教育刑论的观点,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仅仅为了惩罚,刑事责任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犯罪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从而达到矫正不良意识、预防犯罪的目的。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曾说:“刑的理念在教育,刑法乃至行刑的改革应该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进行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对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更应当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个性还不成熟,具有最大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对触法少年及时得进行恰当的教育,能够起到
7、最大的预防犯罪的目的。正如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所言:“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8页。。”21二、相称原则相称原则是指未成年人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仅要与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而且要与未成年人自身的情况和社会的需要相称冯卫国、王振海:《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的完善——以相称原则为视角》,2005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第493页。。”首
8、先,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这一规定,罪责刑相适应,是指对犯罪分子所施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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