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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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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国际贸易中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摘要:强制许可制度很早便诞生于国际贸易的历史中,但似乎一直存在着争议。所谓强制许可,在大陆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在国际贸易之中,主要表现为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在特定情形下批准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该专利,而不需专利权人的同意。知识产权本身应当属于私法领域,而强制许可则多出现在公法领域。显而易见,该制度是公法向私法的渗透,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以及公权力的滥用,其中之利益考虑值得探讨。 关键词:强制许可
2、;国际贸易;《TRIPS》协议;《巴黎公约》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39-02 一、历史回顾 在封建王朝,专利权作为一种由国王所赐予的特权而受到保护。在《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案》制定之初,专利权的设置是为了鼓励社会创造发明,权利人需要充分地行使该特权,否则该特权将会被撤销。1623年,英国《垄断法》(StatuteOfMonopolies)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在当地行使专利权的义务,该举动也为之后许多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典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权人不充分行使权利
3、,其特权将会被强制撤销。而强制撤销制度正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前身。18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专利大会上,强制许可制度被提上了议程。大会虽然没有形成决议,但却酝酿了之后的《巴黎公约》。1883年3月6日,刚刚诞生的《巴黎公约》引入了强制许可制度,历经数次修改后,《巴黎公约》逐步成为国际最重要的工业产权保护公约。2001年,在几次大型的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爆发的背景下,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关系的平衡已经刻不容缓,WTO在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上通过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至此,强制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形成了较为完整的
4、体系。 二、利益平衡原则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1.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合理性的来源。笔者认为,国家并不以单纯保护专利权为目的,专利权被放在私法领域,只是为了使专利权人更好地行使该权利。事实上,专利权的授予与保护应该是国家实现公共政策的一种基本手段。故而,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表现出极其明显的公法渗透私法的色彩。其实施,必须解决个人利益与公益的协调问题。因此,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所遵循的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包含三个不同的层次:其一,保护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原则;其二,保障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原则;其三,限制权利滥用原则
5、以及处理利益失衡机制。前两个层次,如《TRIPS》协议在第8条阐述的:“缔约方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律和规则,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维护在对于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众利益,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为了防止权利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而第三个层次,《TRIPS》协议第7条规定之目的中提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
6、和技术知识用户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基于该目的,社会经济福利的保障和专利权滥用的限制都是必须的。利益平衡原则应当作为一项基本准则贯穿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始终。 2.利益平衡的标准 一个抽象的指导原则,唯有通过各种措施才能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中。在《TRIPS》协议的第31条,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强制许可”的字样,但其实质上就是强制许可制度的执行准则。其规范了在未获权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缔约方对一项专利的实质性内容作其他使用(“其他使用”指的是除第30条所允许之外的使用行为),包
7、括政府征用或政府授权的第三方的使用行为。修改后的《巴黎公约》在第5条也规定了强制许可的相关问题。《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的制定,是国际会议上各方利益衡量下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虽然没有限制适用强制许可的具体情形,但各国在执行时,应当基于国际条约,遵循协议所树立的原则:依据现实情况进行对申请强制许可的事由做个案审查;除国内紧急情况外,应当以一定的商业条件向专利人争取获得使用许可,未能成功才可申请强制许可;严格根据强制许可目的限制使用范围以及其期限;非独占性;不得单独转让性;在导致强制许可的事由不可能再次出现时,应当停止强制
8、许可;强制许可之后必须对专利权人充分补偿;强制许可的任何决定应接受司法审查或其他上一级主管机关的独立审查。唯有在这些原则的支撑下,才可能在个案的分析中找准利益的平衡点,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三、强制许可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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