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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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立法上对之作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司法上是否需要保护,为什么要进行保护以及怎样进行保护,一直存在分岐,制度供给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渊源(一)国际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规定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

2、关认为在13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立法上对之作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司法上是否需要保护,为什么要进行保护以及怎样进行保护,一直存在分岐,制度供给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渊源(一)国际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规定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

3、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13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立法上对之作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司法上是否需要保护,为什么要进行保护以及怎样进行保护,一直存在分岐,制度供给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渊源(一)国际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规定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

4、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13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且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从本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本公约保护的驰名商标,意指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如果外国的驰名商标已经在本国获得注册,自然获得本国的保护。第二.受保护的外国驰名商标虽然未在本国取得注册,但是必须在本国使用当中,换句话说,没有在本国使用的证据,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将无法获得本公约的保护

5、。第三,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在同类(相同或类似)商品获得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1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亮点就在于: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有权成员国之间相互保护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2.TRIPS协议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TRIPS协议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的第二款。该款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成员地域内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该款规定提供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即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与其是否注册无关,甚至无需考虑该商标在被

6、请求保护国是否有所使用,着重应当考虑的是是否有通过大量的广告媒体宣传,达到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换句话说,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条件,包括行业要求,地域要求,而没有使用要求。虽然TRIPS协议第十六条的第三款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突破了商品的类别,但是又同时把垮类保护仅限于注册驰名商标。换句话说,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仍然限于同类的商品上。(二)两大法系国家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在商标权的获得上,采用依使用或依注册均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混合原则。因此不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甚至一般的13未注册商标都可以获得保护。在英国商标注册均实行两

7、部制即A部和B部。其中,对于A部注册的商标,如果有人在7年内能向注册局证明自己是该商标的最早使用人,并经注册局裁定,则该商标的所有权便属于最早使用人,但有例外情形。在美国。传统上商标权只能通过使用获得。大陆法系国家,多以注册主义作为其商标取得的基本原则,在商标权的获得上,以注册作为商标权产生要件。这意味着,未注册商标很难获得商标法上的保护,但是公众周知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例外,普遍对其提供特殊保护。其中德国《商标法》还明文规定了对未注册商标的直接保护。(三)我国商标立法及其司法实践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我国是实行注册商标制国家,商标法修改以

8、前没有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明确规定。直到2001年我国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才明确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该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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