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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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论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论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人权利称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自无疑问。但当投保人不兼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时,可否依该条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如该解除权无需获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意,即可以发生解除效力,被保险人、受益人因解除所生损失应由谁

2、负担?反之,如投保人行使解除权必须以取得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为前提,该解除权应如何具体行使?为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之利益,收到投保人解除通知的保险人应负何种法定审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原拟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对之作出规制,但因争议较大,其颁布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并未将之列入,复杂性可窥一斑。然中途退保系保险业务常见现象,上述问题如始终悬而不决,不仅严重制约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还会造成法院裁判的“适法不一”,似有迫切解决的必要。为行文方便,本文暂将投保人不兼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这类保险合同,简称为“利他保险合同”(具体范畴后文界定)

3、。一、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近年来,各级法院陆续对此问题曾作有多起判决,[1]但判决结果和理由均有一定差异,笔者选择两个案例,以供检讨。(一)解除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效案2006年,宜兴市法院就一保险合同案件作出判决,该判决要旨认为:被保险人对养老保险合同有合理预期时,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能解除合同。[2]1.案件事实1988年,吕某所在的某熔炼厂在某保险公司为包括吕某在内的职工签订养老保险合同,并逐年缴纳保费。2000年该厂被注销。2004年,宦某(该厂会计)持保单、公章以该厂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领取了退还的保险费。吕某遂

4、以保险公司、宦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2.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系长期合同,由于被保险人吕某的加入,该合同与吕某利害相关,只有征得吕某的同意才能解除。但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仅根据宦某的申请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退还保险费,故该解除行为无效。判令解除行为无效,原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恢复原保险合同;吕某恢复保险合同需补交的利息319.63元,由宦某负担。(二)解除未经第三人同意有效案2009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保险合同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5、该判决要旨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行使无需取得被保险人同意。[3]1.案件事实1997年7月,投保人卢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递增型养老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配偶李甲,受益人为卢某、李乙。合同约定,保费期缴10年,保险期限为终身,至马某60周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保险合同签订后,高女士一直按约支付每年保费。2003年7月,李甲与卢某离婚。李甲遂向被告某保险公司办理了变更转账账户手续,被告保险公司遂从李甲名下划扣了2004和2005年保费。但马某始终未向保险公司说明自己的婚姻状况,也未曾要求过变更投保人。2006

6、年3月,卢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取得3万余元的保险费。李甲得悉后,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判令恢复保险合同关系。2.裁判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系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看,均未赋予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卢某虽与李甲已办理离婚手续,但系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仍为卢某,故保险公司根据卢某的申请解除系争保险合同符合合同约定。至于李甲称其与卢某离婚时已就系争保险合同项下利益作出分割,卢某提出退保申请存在主观

7、恶意一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李甲可另案进行主张。二、问题争点和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一)问题争点上述两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1.解除权的发生。利他保险中有无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的发生事由是什么?是投保人还是第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解除权?2.解除权的行使。如认为投保人享有解除权的,其行使解除权时是否需要得到第三人的同意?3.行使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投保人享有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后,保险人应向谁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第三人因信赖保险合同存在所生损失如何弥补?如投保人不享有解除权的,则应由谁继续缴纳保费以维持保险合同?如投保人虽享有解

8、除权,但因第三人不同意解除而不生解除效力时,保险合同应如何继续维系?(二)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1.利他保险合同的含义我国《合同法》对利他合同的规定虽仅第64条,但足以说明突破传统“合同相对论”理论的利他合同在我国民商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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