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

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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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董庶 王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人权利称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自无疑问。但当投保人不兼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时,可否依该条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订中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七)》第三十条规定,此种情形下,被保险人、

2、受益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对该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如该解除权无需获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意,即可以发生解除效力,被保险人、受益人因解除所生损失应由谁负担?反之,如投保人行使解除权必须以取得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为前提,该解除权应具体如何行使?为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之利益,收到投保人解除通知的保险人应负何种法定审查义务?等等问题尚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为行文方便,本文暂将投保人不兼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这类保险合同,简称为“利他保险合同”(具体范畴后文界定)。一、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近年来

3、,各级法院陆续对此问题曾作有多起判决,但判决结果和理由均有一定差异,笔者选择两个典型案例,以供检讨。2001年0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支公司保险合同案。该案裁判要旨认为: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时,未通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当然无效。保险合同不因此解除,保险人仍应当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2009年,南京中院就一保险合同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要旨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行使无需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二、问题争点和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一)问题争点上

4、述两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解除权的发生,即利他保险中有无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的发生事由是什么,以及是投保人还是第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解除权?二是解除权的行使,如认为投保人享有解除权的,其行使解除权时是否需要得到第三人的同意?(二)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1、利他保险合同的含义我国《合同法》对利他合同的规定虽仅第六十四条,但足以说明突破传统“合同相对论”理论的利他合同在我国民商法领域已被立法所承认。《保险法》、《信托法》等商事特别法对此问题亦有一定涉及。合同根据其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

5、涉及第三人为标准”可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又可分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大类。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为他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向第三人给付合同等,它是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其中,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之人称为约定人、约束人、诺约人或债务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使得债务人负担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之人称为受约人、债权人或要约人;第三人则称为受益人。“第三人利益契约通常多用于保险契约,尤其是人寿保险。”投保人不兼为被保险人、

6、受益人时,在财产保险中,因被保险人为唯一享有保险赔偿金给付请求权之人,故该保险合同即属于典型的利他合同。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其同意的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投保人不为被保险人或不为受益人时,该保险合同亦属于利他合同。当投保人虽不是被保险人,但兼为受益人时,因保险人系向投保人(受益人)本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故仍属于束己合同。本文的探讨范围限于前两种。2、利他保险合同的三面关系一个经常为人忽略,但应予重视的问题是利他保险合同乃至利他合同中,均存在三层法律关系,而非单一法律关系。(1)补

7、偿关系在合同法中这一关系存在于要约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之中,是债务人所以愿意接受要约人发出的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原因关系。在保险合同中,就是保险人所以愿意接受投保人发出的向第三人为保险给付的原因关系。在合同法中补偿关系可以是双务的、有偿的,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也可以是单务的、无偿的,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在保险法中,由于《保险法》禁止保险人不收取保费对价,故均为双务、有偿的保险合同关系。(2)对价关系这一关系存在于要约人与第三人之间。从原因上看该关系的原因基础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合

8、同关系。在他利他合同中,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都可以构成对价关系。如甲先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出卖水泥给乙;甲再与丙签订买入水泥的合同,约定丙直接向乙履行,以达到缩短给付的目的。在保险中,投保人出于惠赠第三人之目的设定利他保险合同较为常见。二是法定债务关系。如亲属之间,为他人投保。又如企业依法为职工投保失业保险。三是清偿债务或取得债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其他债务关系,投保人投保实际上系为清偿其本来对被保险人所负债务。在其他合同法领域,要约人还可以利用利他合同,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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