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视居住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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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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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监视居住若干问题的探讨                                      叶挺展        监视居住是我国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是指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限制其人身自由于固定的居所之内,并予以监视的一种措施。对约束犯罪嫌疑人,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监视居住被民警认为是很难操作的措施,存在很多问题,若不予以认真对待,将不利于打击刑事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本文试图分析监视居住适用中常见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粗浅看法。    一、存

2、在的问题    1、该适用而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作了归纳补充,规定有此条所列的七种情形,均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可见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很多,可实践中却很少采用监视居住。特别是那些有犯罪嫌疑,但尚无足够证据,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作不捕决定,犯罪嫌疑又一时难以排除,需要继续侦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不了取保候审保证人和保证金的,应当适用监视居住措施而不适用。往往撤案,把犯罪嫌疑人一放了之,不再继续侦查。    2、违法执行监

3、视居住。执行的地点不符规定,如在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留置室或办公单位内监视居住。或者将住所不在经办单位所在地的犯罪嫌疑人交由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采用不当的方式变相羁押,剥夺人身自由,如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3、不履行监视活动。既然采取监视居住,却不派人专门予以监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视职责,客观上任由犯罪嫌疑人逃避刑诉活动、毁灭证据和串供等行为。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顾名思义,监视居住就是要求监视犯罪嫌疑人在居所中的活动情况。况且,监视居住目的是为了防止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证据和串供等行为,只有约束其人身于固定的居所之内,并予被监视,才能防止上述不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必须对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监视。有的书本中认为可以不派人监视,在以前,民风纯朴,觉悟较高,不监视也许不会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尽管如此这样作法仍是不符合监视居住的目的和要求的。    二、以上问题的存在,原因有几方面:    1、立法上有缺陷。由于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比较笼统,不甚具体明了,很难操作。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违反此条前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逮

5、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此条规定的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此条规定的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但实际上,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往往是刑拘或逮捕期限届满而无奈采用的,这样的案件报捕时,检察院仍严格根据逮捕的标准,不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终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此条前款规定,可以视情予以监视居住。但已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变更为取保候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

6、些有取保候审条件,监视居住继续采用无实质意义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变更为取保候审,令人无法适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没有规定该类案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自己聘请的律师要否批准;居所内有犯罪嫌疑共同居住的人员时,如何防止他们为犯罪嫌疑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且又不侵犯他的合法权益等等。难怪有人说五种强制措施,唯有监视居住最难操作执行,看来有一定的道理。    2、民警存在畏难心理。五大强制措施中刑拘、逮捕送由看守所执行,而拘传时间不超过12小时,民警能从容对付。唯

7、有监视居住需要民警持续一般较长的时间监视犯罪嫌疑人,而且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出现自杀和逃跑等意外。难怪一般民警谈“监”色变,认为惹不起避的起,所以不想采用监视居住。怕麻烦、怕出问题的意识仍存在一些民警的头脑中。    3、认识上不到位。监视居住是一种有利于侦查和审判的强制措施,决不是为了因在押嫌犯释放时让民警“下台阶”之用。监视居住不是可用可不用的措施,该用的时候还是要用,用的时候也该依法用好。简单地以“难操作”、“无条件”或“无警力”等为借口而不采用监视居住或不履行监视职责,严格来说,是玩忽职守的行为。    三、研讨监视居住的应然模式

8、    1、监视居住的概念和立法意图。    为了正确适用监视居住,必须先深刻领会什么监视居住及立法的本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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