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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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分析高校通过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和运作,这种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执行权是缘由法律的授权,还是其与生俱来的学术自由?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对这些问题的深层次探讨,对我国高校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  一、授权理论的解读  目前,针对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我国学理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高校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延伸和细化,是“国家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观点的基本逻辑来源于行政法理论,即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涔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大类。在我国,高

2、校属于授权类行政主体,高校所享有的规章制度制定权源自国家立法的授予。“授权理论”也是法院判定和确立大学具存行政主诉讼被告资格的理论依据。如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认为: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他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授权理论成为高校规章制度效力来源的经典论断。“授权明确性原则”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

3、精品文档★告诉我们,高校规章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是必须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要求,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甚至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这就导致:一方面,如果上位规范作出不符合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理念的规定,如逾越应有权限,过多干预甚至侵犯大学的权利等,大学规章也必须照抄照搬、因循适用;另一方面,在没有上位规范规定的情况下,大学规章则不能对本属于自治范围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授权理论试图以“权力来源于国家”这一单一视角来解读大学整体行为的性质,忽视了大学的特殊使命、复杂性和多元性。因此,挣脱授权的思维定式,回归大学的历史社会价值和自身的自治属

4、性,才能使得问题朝向它应有的方向发展。  二、自治理论的解读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  自治理论认为,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是来源于国家的授权,而是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宪政框架下自治原理的体现。根据自治理论,大学自主权是社会公权力的一种,属于自治权范围,大学规章不是行政规章而是自治规章。所谓自治规章是由自治法人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内部关系的法的规范。其制定不需要法律授权,也不是为了执行法律,而是自治团体内部自律性规则。根据自治权的自治规章,建立于经过法律规范的自治行政的政治理想。自治权也是原

5、始豹独立的法律源泉,所体现的是自主和不依附于国家的政治决定。大学自治权,包括大学自治规章的制定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自主管理权,其中尤以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为重要,因为大学自主管理权也常常是依据其校内规章作出的。因此,规章的制定是大学基于自治权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它内在地包含于大学自治的内涵之中。  大学不同于一般的学术研究机构,其在从事学术研究的同时,还承担着传播知识的特殊使命,从而在履行其学术研究与教育教学功能时,在提高其自身品质与学术水准过程中,既需要从学术研究与高等教育的规律出发,还需要考虑大学自身的传统、风格、学校的生源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这就取决

6、于对于大学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在事关教学、研究、学术等事项上,大学自身应是最好的决策者,大学作为一个整体最适合对自身的事务作出规定。高校作为肩负探究真理、发展学术这一重任的社会学术中心,拥有规章制定权是其与生俱来的权利。  三、高校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理论突破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  在我国的政治语境下,大学自治并没有得到理论确认。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并没有使用大学自治的说法,而是使用高校自主权概念。我国大学自主权概念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提出来的,大学自主权使得大学从原来被行政主导的地位上解脱出来。19

7、95年《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拥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等九项权利。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也明确了高校拥有制定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的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法》第41条明确规定高校校长行使的第一项职权就是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因此,我国大学自主权的历史是国家逐步下放权力并最终由法律予以确认的历史。大学规章制定权并非来自学术自由的自然延伸,而是基于国家干预学术自由权力的收缩形成。  1982年《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

8、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其中,“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主要是指学术自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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