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处罚学生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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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处罚学生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摘要】 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学生实施行政处罚。但高校同时又是民事主体,同学生形成的是合同或契约关系,当学生违反契约时,高校可以实施相应的处罚。由于高校法律地位的双重性,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也很难界定,这不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本文试图对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以求对保护学生权益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高校   处罚行为  法律性质  现代社会法治社会,教育的发展也要靠民主、法治维持。近年来,高校法律问题日渐增多,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案件掀起了教育领域里学生的维权浪潮。高校不

2、再是不可诉的,当学生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学生的维权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高校对学生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由于高校地位的特殊性而很难得到认定,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学生来讲是不利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权益,有必要对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 一、高校的法律地位 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

3、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高校对学生的处罚行为已经引起了学者的关注,这不是普通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高校地位的特殊性,高校对学生的处罚不是简单的处分行为。要弄清高校处罚学生行为的法律性质,必须首先弄清楚高校法律地位。1、有关高校行政主体地位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高校附属于国家行政部门,它承担的是国家公共职能中的教育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九条对国家的教育职能做了这样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

4、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①既然保证公民受教育属于国家的职能,那么国家在行使这项职能时就要运用公共权力,而国家把这项职能赋予高校行使的同时,也赋予了高校公共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九条权力,高校可以运用国家公共权力来保证行使教育职能。高校在行使教育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此,有的学者就认为高校属于行政主体。这是对高校行政主体地位的肯定说法。

5、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高校是培养人才、启迪思想、学术交流的重要场所,不应被作为行政主体来看待,而应当作为独立的自治组织,一些学者认为,如果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来看待,高校教书育人的功能就会受到影响,在浓厚的行政氛围下,高校很难形成独立的办学思路,也难以形成充分自由的学术氛围。 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

6、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2、高校法律地位的二重性 在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并不明晰,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①相关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也有体现,该法总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

7、作了如是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③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高校在法律上与国家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它的行为要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约束,从这点来讲,高校并不是独立的。 《教育法》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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