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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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  关键词: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法官 个案解释  内容提要:我国有效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目前,我国刑法解释面临诸多困境。由国家立法机关解释刑法合法却不合理,由最高司法机关解释刑法又有违宪、侵权之嫌。尽管理论界对现行刑法解释质疑声不断,但司法界却视刑法解释为办案生命。数量庞大的刑法解释的存在,最终阻碍了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而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反过来又加大其对刑法解释的过分依赖。我国刑法解释陷入这种恶性循环的困境中不能自拔,只有改革当前刑法解释体制,取消现行刑法解

2、释中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建立法官适用刑法个案解释机制,才是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  一、中国刑法解释的困境  (一)由国家立法机关解释刑法合法不合理  由国家立法机关解释刑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和法律先后多次就法律解释权的问题作出规定。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1条明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

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34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刑法解释权合法,但

4、并不具有合理性。宪法和相关法律之所以将解释法律(包括刑法)的权力授予立法机关,是基于这样一个朴素的逻辑理由:解释法律就是要使抽象、概括的法律展现出明确、具体的含义,而制定法律的人是最了解法律本意的,所以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是最合情合理的选择。这样一个看似符合逻辑的理由,其实并不具有合理性。  1立法解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刑法的抽象性、不明确性问题。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具有明确性,但刑法的明确性是相对的,刑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总是存在不明确之处,世界上没有一部刑法明确到不需要解释的程度,因为没有任何

5、一部刑法能够将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多姿多态的犯罪毫无遗漏地作出详细规定。为了使刑法既具有相对稳定性,又能适应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着的现实的需要,立法机关不得不使用一些具有周延性的概念。人大常委会希望通过颁布立法解释来解决刑法的抽象性、不明确性问题,但由于立法机关不是针对具体案件对刑法进行解释,其解释依然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特征。这种带有普遍性、一般性特征的立法解释,在面对生动、具体的个案时,仍然显得不明确、不具体。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不联系现实社会生活与具体案件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只能是对刑法条文的

6、同义反复,用几句话甚至十几句话来表述法条中的一句话,但含义没有任何变化。这种解释没有意义。”①  2立法解释未必能真正体现立法原意。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追求立法原意,到底要探究谁的意图?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指出:“我们不断追问‘立法者’(thelegislator)的意图,虽然我们知道并不存在这样的个体。另一些时候我们会说到‘立法机构’的意图,虽然我们知道投票支持一部法案的那些人往往是抱着对其含义的不同理解而这样做的,而且往34往对其中的条文缺乏真正的理解。为了更接近于个人心理,我

7、们会提到‘法律起草者’的意图。但此时我们又一次陷入麻烦。一部法律的起草者往往是许多个人,他们不一定同时行动,而且对于所追求的准确目的也没有任何共同理解。况且,起草者们关于一部制定法的任何私人的、未经交流的意图被正确地认为同法律的正确解释之间并无法律上的相关性。”②在我国,立法者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刑法实际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几千名代表投票通过的,这几千人对刑法的每一个条文是否都有统一的立法原意,这是一个不得而知的问题。正如哈里•W.琼斯(HarryW.Jones)所言

8、:“如果‘立法意图’被期待来表示上下立法两院的全部成员对法规术语所作的一种一致解释,那么显而易见,它只是一个纯属虚构的概念而已。”③第二,如何找到立法原意?即使承认几千名人大代表有统一的立法原意存在,但要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原意是什么,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如果将立法者的原意作为法律解释的客观标准,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正确的解释必须与立法者的意图一致。那么怎样才能证明解释者所把握到的就是立法者的原意呢?解释者拿不出一条证据或操作标准来对此作出证明,所以只能自己认为自己的解释是正确的、符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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