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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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内容提要:宪法法院为奥地利首创,但德国现行宪法完善了宪法法院体制,形成具有较大影响的宪法监督模式。本文通过论述宪法法院在德国以及其它欧洲国家的兴起,揭示了宪法法院模式的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探讨了不同国家宪法法院体制的差异。关键词:宪法法院、合宪性、比较分析一、引言我们一般是在“宪法保障”的名义下提出宪法法院的监督模式问题的。实际上这主要涉及的是有关宪法的实施和如何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从当今世界150多个国家的宪法规定及其实践来看,宪法实施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制定宪法的目的在于实施,宪法的价值、功能和作用只能在宪法的实施中体现出来。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

2、的重要形式,宪法实施包括两个紧密联系的方面,即宪法适用与宪法遵守。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注1]除了涉及宪法实施的问题外,与本论题密切相关的另一个理论前提就是法院是否享有宪法的解释权。是否可以这样推论:如果法院享有了宪法解释权,那么法院就必然会(起码说应当会)享有违宪审查权。一般说来,按照国家权力结构理论和分权理论,宪法的解释权应当归于立法机关享有。但通观世界各国的宪政实例,许多国家都承认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如果承认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就必须承认法院对于违宪的法律或命令享有“否认”、“撤销”的权力。而何为“违宪”?在何种情况下采用“否认”与“撤

3、销”?这是在分析宪法监督模式时必须首先考虑的。王世杰、钱端升先生在其所著《比较宪法》一书中,专门研究了这个问题,他们认为:“要决定一种法律或命令是否违反宪法,所应注意者不外两点。一为法律或命令的成立,曾否具备宪法上所规定的条件;例如法律通过议会时,曾否依照宪法所规定的程序与票数;命令的颁布,曾否依照宪法所规定的手续。这是法律或命令的形式问题。一为法律或命令的条文,有无违反宪法条文的规定。这是法律或命令的实质问题。形式的违宪与实质的违宪同为违宪,倘认法院应享有宪法解释权,则形式上或实质上违宪的法律或命令,俱受法院的制裁。但是许多德国学者以为法院就令享有宪法解释权,亦只能审查法令的实质是否违宪。至

4、于形式上的违宪问题则非法院所当过问……”[注2]按着,他们分析了如何对待违宪法律或命令,并引用了美国和奥地利两国不同的制度对违宪法律或命令采取的不同结果。对违宪法律或法令所作出的“否认判决”仅仅是法院的判决不承认该项法律或命令对本案的有效,但它并不能使该项法律或命令从此不再执行。如美国承认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享有违宪审查权,但法院的判决仅能否认违宪的法令,而不能撤销,该项法律、法令在法律上并没有消灭。而“撤销判决”则是法院的判决使该项法令不能再继续存在、继续执行,该项法律、法令在法律上已经消灭。如奥地利,凡认为某法律、法令违宪,都可向宪法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而不必等到有诉讼案件发生时才一并起诉。

5、当然享有违宪审查的机关各国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有的是立法机关、有的是普通法院、有的是专门法院、有的是特别委员会。这也正涉及到本文所要分析的问题。从本文的标题可知,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宪法监督模式之一种,具体说来是从违宪审查机构(或称为宪法监督机构)的角度提出这个问题的。因违宪审查这个源起于美国的制度(judicialreviewofconstitutionality),[注3]需要有特定的机构负责运行。其产生的原意本为司法机关(法院)对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而设计的一项制度。但这种特定的机构往往却因各国不同的宪政结构、不同的法律文化、不同的国情而发生了变化,至少说在负责审查

6、是否违宪的特定机构上发生了变化。通观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构可以看出,这种特定机构可以分为四大类别:一是由立法机关负责审查,学界通常认为英国和前苏联是采用这种宪法监督模式的代表;二是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学者们都以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为这种监督模式的典范;三是设立专门的政治机构负责违宪审查,一般说来法国是采用这种监督模式的典型;四是设立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工作,如奥地利、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是实行这种监督模式的代表。而本文讨论的范围内,仅指其中之一种——“宪法法院监督模式”。违宪审查制度从产生发展至今,经过了一系列改革和创新。如今学者们基本上是在这样几个层面上认识了这个制度:第一、建立违宪审查

7、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防止宪法危机的重要手段。判定立法机关的立法是否违宪、国家机关和政党的行为是否违宪,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实施这个制度。一般来说,除美国外,各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实施机关。[注4]第二、违宪审查的对象为立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的行为都不得超越宪法范围,因此,违宪审查机关必需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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