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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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实施,社区矫正首次纳入刑法,该立法举措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里程碑。同时,也给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在此,针对社区矫正制度立法给实际工作产生的深远影响,进行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立法变化(一)解决了社区

2、矫正长期没有法律依据问题。社区矫正的法律化是我国立法观念的重大转变。在刑法中规定社区矫正,并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将社区矫正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特殊的意义。(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缩小。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范围限于管制、缓刑、假释三类,而将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未予纳入,与现行政策规定的社区矫正种类相矛盾。(三)改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主体。刑法修正案(八)在管制、缓刑、假释刑罚执行规定中,不再规定

3、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而是统一规定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虽然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主体未予明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已将禁止令的执行主体规定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4(四)社区矫正对象逐渐增加。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实务界的困惑与理论界的成果,将缓刑的适用标准具体化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而将假释的标准之一“不致再危害

4、社会”修改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缓刑与假释标准的修改将会促使法院广泛适用非监禁刑,更多符合条件的罪犯将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五)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受到挑战。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管制与缓刑规定中的禁止令,即在适用管制或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刑罚执行主体,必须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系,确保对矫正对象的严格、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制教育。二、实务困惑一是社区矫正种类有待扩大。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但

5、是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过窄,社区矫正机构对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两类罪犯监管权利受到质疑。二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主体亟需明确。刑法修正案(八)仅规定管制、缓刑、假释三类刑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没有确定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主体。目前,法律没有确定司法行政工作者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这就带来了司法行政工作者身份上的尴尬。古语曰:“在其位,谋其政”。如果不在其位而谋其政,就可能被理解为“篡权”。因此,赋予司法行政工作者执法人员的身份是必要的,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另一个法律逻辑上的前提。三是社区矫正机构缺乏执行强制权。4刑

6、罚的执行离不开强制权作为保障,没有强制权的执行无法威慑罪犯。社区矫正机构担负着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职责,但是对其违反管理规定只有建议权,却没有任何处罚权,从而难以保证各项监管措施到位。四是社区矫正机构定性不明确。社区矫正首次入刑,奠定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但是社区矫正机构的定性问题更加复杂化。例如:现行社区矫正工作一直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可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体现出社区矫正机构不同

7、于司法行政机关。那么社区矫正机构究竟是如同监狱性质的国家机关?还是社区群众性组织?显然,司法行政机关不是社区矫正机构。五是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有待完善。现有社区矫正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容易产生衔接脱节和部门之间扯皮现象。“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虽然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八),但是“谁来执行、如何执行”等程序问题没有解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职责不明确,工作配合不畅、梗阻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三、解决对策一是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制度的要求,是相对于监禁刑的一种比较人性化、文明化

8、的社会服刑方式。监禁刑管理有《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非监禁刑管理也应该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种类、执行主体、工作程序、社区矫正机构性质、刑罚执行强制权和部门职责等问题予以明确。二是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社区矫正是没有围墙的“监狱”管理工作,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以及矫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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